民族变更、更正登记(非行政许可事项)
行为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收费情况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更正民族。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更正民族:记载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原始依据(如原户口簿、身份证、迁移证等)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
2、受理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申请更正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申请变更的,须逐级呈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咨询渠道:www.hncrj.gov.cn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户政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