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名称:居民身份证办理(申领、换领、补领)管理。
二、办理对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条件:
(一) 凡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必须由申领人本人与公安机关见面才予办理,本人未到由他人代为申领的不予受理;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领办证的,必须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二) 凡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必须查验申领人户口簿原件;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领办证的,须提供监护人的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 申领人相貌及户口簿信息与人口信息库中信息有不符的,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实更正后方可办理。
(四) 申领人的身份证号若系重证号的,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修改身份证号码后方可办理。
(五) 申领人的人口信息系重记录的,须清除重记录后方可办理。
(六) 凡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照相时必须着深色非制式上衣、自然装扮;不得化装和佩带首饰;头发为自然色,不得染发(非黑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