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必须由申领人本人与公安机关见面才予办理,本人未到由他人代为申领的不予受理;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领办证的,必须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二)必须查验申领人户口簿原件;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领办证的,须提供监护人的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领人像貌及户口簿信息与人口信息库中相片及信息有不符的,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实更正后方可办理。
(四)申领人的人口信息系重证号的,须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修改身份证号码后方可办理。
(五)申领人的人口信息系重记录的,须清除重记录后方可办理。
(六)照相时必须着深色非制式上衣、自然装扮;不得化装和佩带首饰;头发为自然色,不得染发(非黑色)。
(七)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申请材料:
户口簿
办理程序:
由本人持户口簿到政务中心户政窗口进行身份信息审核、受理、照相、指纹登记和缴费,申领人认真核对本人的信息无误后,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名确认,40天后凭“居民身份证领证凭条”到窗口领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