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含改制、破产单位的职工),其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移交管理。
二、接受单位认真审核接受人事、劳动关系的文件、计划生育档册和计划生育移交联系单,审核无误后应当接受移交。
三、单位接受移交管理人员后,应认真填写移交回函单,并将回函单交给原单位。
四、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已再就业的,再就业单位应当接受移交。
五、接受计划生育移交的单位应当建立移交对象的计划生育档册,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和服务。
六、接受移交对象属失业职工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居住地(或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开出计划生育证明。
七、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在移交的九个月后违法生育的,追究接受单位责任。
八、凡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移交的,按漏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