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光荣证,后遗失的,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