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拟征收澧纺南区宿舍D级危房紧急安全避让及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澧政发〔2014〕8号)等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了《澧纺南区宿舍D级危房紧急安全避让及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公开征求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一、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临生产街房屋,南至县一完小北围墙,西至澧阳南路,北至劳动街范围内单位和私人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征收区域总占地面积约8700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70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约391户。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通过多数决定抽签选定。
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的,建筑面积按45平方米以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金额;但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同一城市另有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合并超过45平方米或被征收人已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①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的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②产权调换的房源为征收地块区域内新建的安置房或异地已建成的安置房。③被征收人可在征收地块区域内所有新建的安置房中自主选择户型和楼层,并可在楼盘开盘前(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房,或在异地已建成的安置房中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房。
(三)征收住宅房屋相关补偿及补助标准
1.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其补偿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2013年常德市房管局、物价局联合发布的房屋装饰装修价格信息并结合当前市场物价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费补偿。标准为每户每次1800元。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一次搬迁费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两次搬迁费补偿。
3.临时安置费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每户3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且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按实际过渡期(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54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63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含)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72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每月720元的基础上,被征收住宅房屋每增加1平方米(以整数计),补助费每月增加10元,所增加的补助费最高不超过每月360元。
4.住房困难补助。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征收改造范围以外县城区内另无住房的,每户给予2万元住房困难补助。
5.公摊面积补助。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无公摊面积,选择多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10%的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20%的公摊面积。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有公摊面积,选择多层房屋安置的,不赠送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10%的公摊面积。赠送的公摊面积一律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实行货币补偿,建安成本价由住建部门核定。
被征收房屋在45平方米(含)以下,按前款规定赠送公摊面积后,产权面积与赠送的公摊面积之和小于或等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安置;大于45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建安成本价以货币方式补偿。
(四)征收住宅房屋的相关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实际建筑主体评估价格的20%给予奖励。
2.提前搬迁奖。对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提前搬迁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8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8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20000元。
3.整体配合奖。本项目院内按栋划分为8个片区,每个片区单位所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腾房搬迁的,给予每户9000元的奖励。
(五)几种特殊房屋的征收补偿
1.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补偿。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经住建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2.擅自更改用途的房屋补偿。对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将私有住宅房屋改作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照征收私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已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缴税凭证(有免税政策的除外)且满2年以上的,可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及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5年(含)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不含经营货品储备场所的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予以补贴;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及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5年以下、2年(含)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不含经营货品储备场所的面积)每平方米800元予以补贴。
3.临时建筑补偿。对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含附房),按照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六)实施步骤
1.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公示期满,及时公布征求到的意见及修改情况。
2.县政府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征求公众意见后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3.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送达给被征收人。
4.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并公示,公示7日后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常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分户评估报告无异议的,3日内书面选择补偿方式。
5.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达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组织搬迁、腾地工作;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县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给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七)征收补偿实施期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及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
安置房回迁过渡期限: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3年内。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确定征收补偿款拨付时间和搬迁时间。
(八)被征收人的确定方式及计户依据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未明确或有争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计户依据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一证一户。
(九)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澧县房地产管理局(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澧阳街道办事处(棚场街居委会)。
(十)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办理
本方案由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意见反映途径
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收补偿方案有任何意见,均可在2016年6月20日前(征求意见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为30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登陆澧县房地产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fgj.lx-gov.cn/),查看《澧纺南区宿舍D级危房紧急安全避让及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将意见发送至lxfgjzsb@163.com信箱。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澧县房地产管理局征收办(邮政编码:415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当面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原县林业局院内征收办公室,联系电话:0736-3128988。
澧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