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县政府文件 县委县政府文件
中共澧县县委
澧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5年度全县重点工作绩效评估结果的
通 报
澧通字〔2016〕1号
各镇(街道)、县直各单位:
2015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迎难而上、奋发有为的一年。在这一年里,面对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全县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全力以赴“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圆满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重点工作绩效评估评选出的各类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综合排类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希望受到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创新的业绩;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要主动查找差距,分析原因,抓好整改,确保2016年的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步。
附件:2015年度全县重点工作绩效评估结果
中共澧县县委
澧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日
附件
2015年度全县重点工作绩效评估结果
一、重点工作综合先进街道和乡镇(8个,各奖5万元)
澧阳街道 小渡口镇 王家厂镇 复兴厂镇
洞市乡车溪乡大坪乡梦溪镇
二、重点工作综合先进县直单位(22个,各奖5万元)
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工信局
审计局公安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头山管理处 人口计生局 交通运输局
城管执法局 民政局住建局商务局
水利局环保局地税局农业局
文物局旅游局人民医院统计局
三、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先进单位(8个,各奖1万元)
澧澹街道发改局 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
教育局城管执法局 交通运输局
城头山管理处
四、园区攻坚工作先进单位(6个,各奖1万元)
澧西街道 澧南镇 发改局 环保局
工信局 招商局
五、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先进单位(15个,各奖1万元)
澧西街道 澧南镇 小渡口镇 码头铺镇
梦溪镇王家厂镇甘溪滩镇发改局
审计局 工信局 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
环保局招商局房管局
六、城市提质工作先进单位(24个,各奖1万元)
澧西街道小渡口镇大堰垱镇金罗镇
教育局卫生局 房管局 国土资源局
民政局 工商局 交通运输局 广播电视台
公安局交警大队环保局商务局
住建局城管执法局 财政局发改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口计生局
工信局审计局
七、民生升温为民办实事工作先进单位(14个,各奖1万元)
澧阳街道梦溪镇王家厂镇金罗镇
大坪乡小渡口镇洞市乡商务局
文广新局残 联水利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建局 公安局
八、生态家园建设工作先进乡镇(6个,各奖1万元)
小渡口镇复兴厂镇王家厂镇如东乡
宜万乡火连坡镇
九、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先进单位(12个,各奖1万元)
火连坡镇宜万乡 王家厂镇 澧澹街道
盐井镇码头铺镇小渡口镇水利局
环保局畜牧局公安局 财政局
十、政务服务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先进单位(11个,各奖1万元)
澧阳街道地税局发改局民政局
财政局住建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工信局教育局房管局
十一、政法稳定信访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37个,各奖1万元)
澧阳街道洞市乡小渡口镇梦溪镇
大坪乡金罗镇 澧浦街道 澧西街道
澧南镇涔南乡 双龙乡官垸乡
火连坡镇王家厂镇澧澹街道公安局
司法局教育局民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局 工信局
人口计生局房管局农业局财政局
发改局商务局 城头山管理处 烟草局
城管执法局质监局审计局二 中
地税局供销社工商局
十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街道和乡镇(7个,各奖1万元)
澧西街道 澧浦街道 盐井镇 张公庙镇
车溪乡金罗镇甘溪滩镇
十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县直单位(5个,各奖1万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局
财政局住建局公安局
十四、党管武装工作先进街道和乡镇(7个,各奖1万元)
澧阳街道澧西街道码头铺镇永丰乡
双龙乡王家厂镇方石坪镇
十五、发展三产业工作先进单位(12个,各奖1万元)
澧阳街道 澧浦街道 大堰垱镇 小渡口镇
金罗镇张公庙镇王家厂镇商务局
统计局发改局招商局旅游局
十六、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12个,各奖1万元)
张公庙镇雷公塔镇如东乡澧南镇
澧西街道小渡口镇王家厂镇公安局
安监局农机局住建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七、血防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8个,各奖1万元)
澧阳街道 澧西街道 大坪乡 王家厂镇
如东乡 血防办 畜牧局 教育局
十八、招商引资奖(6个,共奖114万元)
澧县泰艺包装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3223万元,奖企业10万元,奖服务单位澧东乡政府5万元、工信局3万元、招商局2万元;
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4558万元,奖企业14万元,奖服务单位涔南乡政府7万元、工信局3万元、招商局3万元、环保局1万元;
澧县恒大建材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4014万元,奖企业12万元,奖服务单位澧东乡政府3万元、澧浦街道办3万元、审计局3万元、招商局1万元、工信局1万元、监察局1万元;
湖南生茂置业有限公司(湘西北物流)固定资产投资3070万元,奖企业9万元,奖服务单位澧西街道办3万元、商务局3万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万元、监察局1万元;
澧县华诚彭山旅游度假庄园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1468万元,奖企业4万元,奖服务单位张公庙镇政府2万元、旅游局2万元。
湘楚世界(湖南)国际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2705万元,奖企业8万元,奖服务单位旅游局3万元、梦溪镇政府2万元、雷公塔镇政府2万元、招商局1万元。
十九、信贷投放奖( 11个,共奖70万元)
奖农业发展银行澧县支行17万元;
奖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2万元;
奖长沙银行澧县支行10万元;
奖华融湘江银行澧县支行9万元;
奖人民银行澧县支行7万元;
奖工商银行澧县支行4万元;
奖邮政储蓄银行澧县支行4万元;
奖中国银行澧县支行2.3万元;
奖银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9万元;
奖鸿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8万元;
奖沪农商村镇银行澧县支行1万元。
二十、纳税大户奖(10个,共奖60万元)
奖康哲(湖南)制药有限公司5万元、法人代表5万元;
奖湖南康澧置业有限公司5万元、法人代表5万元;
奖湖南新澧化工有限公司4万元、法人代表5万元;
奖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万元、法人代表5万元;
奖澧县新鹏陶瓷有限公司3万元、法人代表5万元;
奖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澧县项目部3万元、法人代表5万元;
奖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2万元;
奖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2万元;
奖湖南理昂再生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万元;
奖湖南华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万元。
二十一、税收分成奖(6个,共奖72万元)
奖小渡口镇政府22万元;
奖澧阳街道办10万元;
奖澧浦街道办10万元;
奖澧西街道办10万元;
奖澧澹街道办10万元;
奖梦溪镇政府10万元。
二十二、新增税收台阶奖(3个,共奖3万元)
奖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万元;
奖湖南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万元;
奖湖南新澧化工有限公司1万元。
二十三、首次入规奖(15个,共奖45万元)
奖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2万元、涔南乡政府1万元;
奖澧县舜禾木业有限公司2万元、涔南乡政府1万元;
奖湖南紫苏科研有限公司2万元、张公庙镇政府1万元;
奖湖南楚钢特种合金有限公司2万元、张公庙镇政府1万元;
奖澧县凤凰服装有限公司2万元、涔南乡政府1万元;
奖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2万元、涔南乡政府1万元;
奖湖南鸿达燃气有限公司2万元、澧浦街道办1万元;
奖澧县自来水公司2万元、澧阳街道办1万元;
奖澧县旺力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2万元、澧澹街道办1万元;
奖湖南神州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2万元、澧西街道办1万元;
奖湖南鸿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万元、澧西街道办1万元;
奖澧县荣泰高新颜料科技有限公司2万元、方石坪镇政府1万元;
奖澧县新伟纺织有限公司2万元、道河乡政府1万元;
奖澧县羊湖口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万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万元;
奖常德鸿事达纺织针业有限公司2万元、小渡口镇政府1万元。
二十四、科技进步奖(3个,共奖9万元)
湖南平安医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重离子微孔膜精密无邻苯输液器的研发与产业化获县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完成人员郑大田等6人共5万元;
澧县人民医院的颅内肿瘤显微手术治疗技术获县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奖完成人员胡礼虹等3人共3万元;
湖南嘉业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压电元件无铅焊接用环保型助焊研究与应用获县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奖完成人员刘超慧1万元。
二十五、技术创新奖(10个,共奖31万元)
康哲(湖南)制药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康哲(湖南)制药有限公司10万元;
澧县城头山双上绿芽茶文化研究所的“太青双上绿芽茶”被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奖澧县城头山双上绿芽茶文化研究所3万元;
湖南城头山村农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有机大米获有机产品认定,奖湖南城头山村农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3万元;
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的“金洞庭春”商标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奖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3万元;
湖南城头山红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丝念”商标获湖南省著名商标称号,奖湖南城头山红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万元;
澧县星香源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星香源”商标获湖南省著名商标称号,奖澧县星香源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2万元;
常德市锦绣千村植保有限公司的“锦绣千村”商标获湖南省著名商标称号,奖常德市锦绣千村植保有限公司2万元;
湖南丰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丰彩好润佳”商标获湖南省著名商标称号,奖湖南丰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万元;
澧县香川味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香川”商标获湖南省著名商标称号,奖澧县香川味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万元;
常德诺雅蚕丝制品有限公司的“诺雅波丝”商标获湖南省著名商标称号,奖常德诺雅蚕丝制品有限公司2万元。
二十六、重大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8个,共奖80万元)
奖澧西街道办、澧澹街道办、澧州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澧县嘉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澧州实业公司、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城头山管理处各10万元。
二十七、特别贡献奖(1个,共奖10万元)
奖澧县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杨志祥10万元。
二十八、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35人,各奖3000元)
宋宜贵 澧阳街道黄桥社区党总支书记
柳东生澧浦街道柳家社区党总支书记
肖超云澧西街道向阳社区党总支书记
尹化球澧澹街道白羊湖社区党总支书记
黄生春澧南镇双荷村党支部书记
王先元澧东乡十里村党支部书记
王良俊涔南乡永丰村党支部书记
孟令桂大坪乡大兴村党支部书记
高守太道河乡英溪村党支部书记
刘 林张公庙镇张公社区党支部书记
李海军小渡口镇杨家村党支部书记
周天财九垸乡甘家村党支部书记
杜修安官垸乡沟围湖村党支部书记
郑金妙永丰乡同福村党支部书记
李厚龙如东乡牛张村党支部书记
郑小海梦溪镇百胜村党支部书记
李云章双龙乡古塘村党支部书记
胡生平复兴厂镇魏家村党支部书记
蒋祖平盐井镇张家场村党支部书记
吴学元宜万乡洪桥村党支部书记
彭道军雷公塔镇高山村党支部书记
张儒旭大堰垱镇青云村党支部书记
周怀金车溪乡万兴村党支部书记
杜清华中武乡兰田村党支部书记
陈 明金罗镇金园村党支部书记
郑登富王家厂镇长乐村党支部书记
戴小军闸口乡芦桥村党支部书记
孙华平火连坡镇古台村党支部书记
胡文爱甘溪滩镇马溪村党支部书记
毛武岗太青乡长冲村党支部书记
庹朝旭码头铺镇杉木村党支部书记
李小宏方石坪镇龙神潭村党支部书记
陈尊宇杨家坊乡青山峪村党支部书记
严阵华洞市乡罗坪村党支部书记
陈延君山门水库直属村党支部书记
二十九、二等功(记大功)人员(48人,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戴作东 高家喜 彭 洪 雷 鸣
唐京华 黄 蕾 李泳坪 伍 星
雷 鸣 游 龙 龚德平 汤志东
李法胜 何雪松 皮业金 刘 勇
丁苏州 杨承清 王国平 陈章明
王立公 洪振淼 张 华 刘向阳
傅依广 熊莲珍 黄德武 杨志祥
谭 斌 陈祖毅 周尚斌 刘 欣
刘尚军 罗先春 关红日 金贤芳
孟凡均 胡劲松 雷正宇 刘友平
熊文化 侯祖平 陈 君 唐汐予
曾昭玮 吴业军 毕文明 石瑞军
三十、三等功(记功)人员(389人,由县政府颁发证书)
文 军 陈逢平 毕冬梅 郭迪华
张翼翔 罗安稳 王大明 李继东
余清海 刘 进 彭 俊 张 伟
杨 颖 周尚清 潘 迪 李功惠
向绪栋 李林峰 李绍南 熊新华
张子龙 孙军武 程洪波 赵从旭
黄振华 易 涛 覃长润 肖 丽
彭德淑 苏 娟 郭 敏 蔡诗兵
杨梨军 匡业余 胡 骏 周 红
彭 云 李 清 卢业锋 罗先秒
任永清 万大美 熊守岩 杨建勇
马 三 刘立春 唐汇宇 刘仕宏
施炎平 朱方贵 黄大玉 李绍国
池大炎 秦鹏飞 陈俊文 杨 波
易宗培 唐从国 孙国栋 王永宏
洪新华 胡建华 何玉芳 江强辉
徐平华 张 新 孙元章 韩笑非
龚道林 傅 涛 樊淳武 何宗华
戴上程 叶卫华 王云中 段晓荣
罗 军 邹永涛 马善锦 贺玉梅
胡国勇 贺修兰 陶 芳 李柏平
胡惠兰 皮明敏 胡海兰 赵国庆
阳海峰 陈小华 刘 习 陈 亮
田俊峰 李鸿鸣 李晓斌 向 辉
彭国平 周 凯 胡佑满 罗承明
尹 忠 李方军 张元红 曹冬梅
游兴华 余后新 刘大军 李绍英
刘 洁 谢安平 王 峰 李先尧
钟 庆 龚陈华 熊宗志 肖 平
陈小鹏 张 峰 李冬珍 胡利平
何吉琼 陆仁柏 夏晓菊 王 杰
毛文军 王绍先 郭绍荣 谢 智
孙 瑾 郭先华 陈章宜 王华军
万 安 谭艳华 吴新民 李家春
庹云登 朱建军 左丽芬 邓定元
何运祥 张 健 汪圣文 丁 辉
李卫华 李宏彬 张才高 陈章波
姚文国 贺修军 樊明志 李 华
陈益平 杨孚才 涂生琼 江四喜
赵 莉 郭永生 王焕富 郭洪吕
张春生 郑维春 郑晓菊 张志炎
曹 佳 林四华 赵 明 高 菲
罗昌雄 龚秋媛 郑学富 肖继龙
许 斌 彭锡金 杨远迪 刘 锋
李 鹏 彭泽武 张 平 孙昌文
杨 兵 杨明智 欧阳欣欣 雷正霞
谢朝晖 汪 婕 段碧波 伍春华
傅克文 冯传忠 雷元林 段传琼
胡世菊 彭辉军 周孟波 唐纯汉
邓业燃 冉 成 聂 强 高世霞
龙 鑫 高守和 汪涤非 陈 军
严钦南 任长江 黄 勇 肖青松
胡 俊 熊承国 孟令军 陈 钢
李传栋 薛业群 高云平 刘春秀
董华容 谭爱平 向海军 罗卫红
赵远怀 桑子龙 戴 妮 李 霞
王霞林 王海军 杜仿林 刘菊珍
戴清华 马迎秋 彭信平 胡红霞
熊 平 李慧敏 黄生煜 王科峰
尹柳萍 龚道清 陈辉林 伍 捷
周金波 彭 军 龙小生 谭小平
陈章锡 毛晓晖 任春军 胡元生
丁辉芳 黄大成 陈培友 韩先贵
辛 明 刘 李 申晓明 戴文波
刘 琳 孙际军 羿大喜 陈 铝
陈 军 陈敦清 陈章梅 谭金菊
王 进 皮业书 傅智睿 郭艳先
李付俊 王晴雯 皮春波 肖秀文
周代湘 舒兆洲 李万清 邓崚彩
肖 潇 胡 玲 向 军 廖军军
熊 猛 赵冰清 汪太平 曹传菊
曹 梅 曾凡平 向桂华 王立春
龚红成 程清平 罗永红 戴晖芳
刘 辉 温启金 杜银舫 李海燕
宋承元 王 业 张 波 黄春英
冯云南 左宜平 易常青 崔洪波
张金玲 卢 勇 刘覃芳 唐志祥
周立华 李 纲 孙际命 章作良
孙卫星 张柏文 邓继军 黄晚春
庹 维 周艳辉 胡俊伍 陈 娟
陈章海 丁朝晖 周训杰 张业新
钟小燕 李庆君 肖湘枝 伍良军
陈克军 陈章元 陈文婷 李继平
杨耀忠 张方平 毛祖惠 尹述红
雷劲松 周小林 谭 鹏 翟志红
李培菊 彭元森 龚德和 周训双
熊大文 谭先武 胡 斌 李刚友
孟祥波 陈本金 曾凡明 余明春
朱 宇 黄泽诚 胡虹杰 胡金炜
唐鉴平 汪 玮 贺春波 刘明梯
黄道栋 刘雅辉 邹云军 唐纯柏
李菊文 李惠清 余娴莉 张辉军
李 红 周迎春 刘元林 贺 恒
章 静 李 珂 刘国军 周青松
彭辉明 张 鼎 叶征红 刘后田
倪章国 彭家金 任 季 郭凡荣
杜龙华 曾小虎 张 宇 温太田
邓力频
三十一、嘉奖人员由县人社局另文下发
三十二、综合排类较差的乡镇
宜万乡 澧东乡
三十三、综合排类较差的县直单位
湖州管理所 职业中专 畜牧局
注:以上表彰奖励乡镇的项目,税收分成奖由新成立的镇政府计入财政收入,其他各类奖项均由原乡镇财政划入地镇政府负责办理领奖手续,原乡镇“一把手”负责制定奖金的具体分配方案。
县政府文件 县政府文件
澧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
澧政发〔2016〕1号
LXDR-2016-000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县域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商务部等1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商建发〔2015〕30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信息化战略为引领,按照“企业主体、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全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形成应用广泛、特色鲜明、保障有力、服务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体系。2016—2020年,全县网商数量、网销总额年增长率分别达到30%、40%。到2020年,全县城区、农村4G网络覆盖率分别达到100%、95%以上,车站、校园、商务楼宇、景区、商场等公共区域实现WIFI全覆盖,网商数量达到1万户,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达到3万人,网销总额达到100亿元,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30%以上,骨干工业企业、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旅游服务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普及率达到100%,第三方物流应用广泛,共同配送成为商品配送的主要形式,全社会物流成本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到18%以下,澧县作为区域性电子商务中心和现代物流中心的地位基本确立。
二、明确工作重点
(一)编制发展规划。引进国内一流团队合作,广泛开展调研,准确把握澧县在全国和全省的地位、条件、特点,确定澧县电子商务差异化发展方向、发展重点、推进措施,科学编制高水准的电子商务发展规划。
(二)培育发展主体。鼓励龙头企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大户、工商业主等经营主体在全国和全省知名第三方销售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或自建门户网络销售平台。鼓励传统企业成立独立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开展网络营销。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返乡青年开设网店创业,引导具有实战经验的电子商务从业者回乡创业。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鼓励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工商业主通过自设、托管、代销等方式开展网络销售。
(三)构建“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对接大平台,借力阿里巴巴、淘宝、京东、腾讯、苏宁云商等知名第三方平台开设“澧县特色馆”,开展网络销售、网上宣传、网上订货和洽谈签约等业务,支持中国邮政“邮掌柜”“邮三湘”“掌上供销”、中国惠农网、湘村购等体系推广应用,促进我县名优特工业产品、农业产品、旅游休闲服务产品和特色文化产品的宣传、推广、销售。鼓励各类企业、组织和个人立足澧县创办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重点支持面向区域性消费市场销售和推广澧县名优特产品,提供综合便民服务,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营销的本土电子商务平台。鼓励龙头企业和工商业主以自主品牌为支撑,创建特色鲜明、产业链完整、服务链完善、线上线下相互融合的门户商务网,培育和推广企业特色线上品牌。
(四)突出发展农村和农业电子商务。加快建设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支持邮政部门开展邮政便民服务进农村(社区),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农村(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网点,逐步实现农民购买生产资料和消费品、销售农产品、存款取款、缴费订票、公共服务不出村(社区)。引导农产品交易市场、生产基地发展网络分销,推动大宗商品网上交易、产销对接,引导开展网上农产品直销、时令农产品预订,积极对接和参与“湘品出湘”“精品入湘”“湘品网上行”工程,鼓励各类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社区便民店对接合作,发展“网订店取”业务,提升网上销售的客户体验度和服务水平。加快城乡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光纤进村入户,支持各类电子商务园区提升宽带。加快推进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进知名物流企业在澧发展,支持快递企业经营网点向农村延伸,支持发展产地预冷、冷冻运输、冷库仓储、定制配送等冷链物流,支持发展共同配送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农村建设便民金融服务点,推广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支付方式,为各类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提供全程电子商务支付服务。
(五)推进电子商务产业聚集发展。加快澧县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建设,积极引进优秀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入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各类电子商务产业园、创业园、孵化园,大力引进和支持集仓储、物流、信息、共同配送、电子商务于一体的电子商务物流项目建设。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促进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大力培育发展一批电子商务村、电子商务特色社区。
(六)普及电子商务基础人才培训。整合就业培训、职业培训、党员远程教育资源,免费开展公益性电子商务培训。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培养实用人才。
(七)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发展。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电子商务协会、物流协会、网商协会等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经验交流和对外合作,引导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
(八)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适用的电子商务应用技术,鼓励技术创新。加强信息资源整合,优化提升现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鼓励金融、邮政、商贸、规划、新闻等各类平台参与电子商务建设,开展本土名优特产品销售活动。加强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认证体系。加强品牌创建,提高产品标准化水平。加强电子商务诚信建设和统计监测体系建设。支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信等媒介宣传本地特色农工产品和服务产品,提高澧县产品知名度。积极开展院企合作,加快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应用。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澧县发展电子商务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经开区、县商务粮食局、县发改局、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农业局、县邮政局、县供销社、县电信公司、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总工会、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人民银行澧县支行、县民政局、县残联、团县委、县妇联、县电视台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跨部门、跨区域的事项,提出需县委、县政府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粮食局。
(二)加大扶持力度。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今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基金。加大用地支持力度,电子商务发展所需用地优先安排计划,鼓励利用闲置土地发展电子商务。加大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各类电子商务产业园、创业园、孵化园项目建设列入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支持,享受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企业无形资产、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电子商务初始创业,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服务应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就业援助和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三)强化工作考核。县发展电子商务领导小组要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三产业发展重点工作考核,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奖励表彰先进,形成工作合力。
澧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日
澧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澧政发〔2016〕2号
LXDR-2016-000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15〕42号)精神,现就我县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本县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农林场站)、街道办事处。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澧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农业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参照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镇、街道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国务院国发〔2015〕34号规定,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县人民政府将对农业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澧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略)
澧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5日
澧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澧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规定(试行)》的通知
澧政发〔2016〕3号
LXDR-2016-000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现将《澧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日
澧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15〕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环境保护工作分管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直接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其他生产经营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三)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第三章 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八条 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
(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制度,对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区域治理规划、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环境管理。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弃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八)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九)拟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企业,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第九条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工作责任
一、县监察局:
(一)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执纪监督问责。
(二)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问题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发改局:
(一)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二)对国家重特大项目目录内项目,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协同监管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拟定应对气候变化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市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五)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六)负责监管能源行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大项目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管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七)监管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三、县财政局: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预算安排,环境执法保障、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等工作,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二)拟定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四)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排污税改革,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县审计局:
(一)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五、县科技工信局:
(一)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二)加强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用于环境保护研究。
(三)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四)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协调配合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
(五)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全县生态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六)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七)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
(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六、县商务粮食局:
(一)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负责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七、县住建局:
(一)编制和控制城乡建设及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时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实施控制中同时保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实施。
(二)凡未依法经环保审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不得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
(三)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的保护。
(四)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
(五)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主要污染物减排。
(六)负责自来水水厂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出水水质安全。
(七)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配合做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八、县国土资源局:
(一)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配合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手续。
(三)开展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治矿山地质灾害,负责国土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和粘土烧砖等行为。
九、县城管执法局:
(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
(二)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做好城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十、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监管局):
(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二)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及时采集企业环境信息,充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市场监管的参考内容。
(四)依法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监管,防止污染环境。
(五)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要求,依法采集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加强对企业和产品列入省、市名牌和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管理工作。
(六)负责机动车安全及环保检测机构涉及市场监管职能部分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督管理。
(八)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九)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餐饮行业的环境监管工作。
(十)配合落实餐饮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配合督促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十一、县交通运输局: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淘汰监管内“黄标车”,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
(四)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
十二、县公安局:
(一)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三)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四)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十三、县司法局: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全民法制宣传教育。
(二)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十四、县安监局:
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十五、县民政局:
(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
(二)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十六、县农业局:
(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二)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加强农业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十七、县水利局: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依法审批从水体取水和河湖(库)排污的设置。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四)负责镇、街道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十八、县林业局:
(一)拟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十九、县气象局:
配合、协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县教育局:
(一)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二十一、县卫计局:
(一)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二)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三)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四)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二十二、县文体广新局:
(一)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
(二)指导和监督媒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
二十三、县政府办(县法制办、县金融办):
(一)对有关部门报送县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信贷管控。
(四)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二十四、县人社局:
(一)将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考评,落实奖惩。
(二)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二十五、县统计局:
(一)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并定期公布,依法查处统计弄虚作假行为。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二十六、国网澧县供电公司:
对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供电;对因违法排污被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或建设项目实施停电、限电。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做好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可结合工作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章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环境保护责任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生产经营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许可。
(二)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排污税费;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掌握本单位污染排放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等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环境保护责任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自觉采取低碳、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并对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应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和传播信息,对污染排放者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其有关环境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中共澧县县委办公室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两违”管控工作的通知
澧办通字〔2016〕3号各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两违”)进行严格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控范围
全县境内。
二、责任分工
(一)考核督办单位
县城市提质指挥部:督查、考核各单位“两违”管控工作;对县城区在建工地每月开展一次抽查行动。
(二)管控责任单位
1.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两违”日常巡查、报告、劝阻等工作并建立相应台账;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辖区内“两违”建设行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开展“两违”查处工作;负责处理因“两违”查处引发的各类上访。
2.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两违”日常巡查、报告、劝阻等工作并建立相应台账;依法拆除本辖区违反规划的违法建筑物;负责处理因“两违”查处引发的各类上访。
(三)执法责任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
县住建局: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负责对三层以上建筑物违法建设施工行为的查处。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街道办事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临时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及时予以现场查封和强制拆除。
县房管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小区内乱搭乱建、主体工程擅自改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劝阻、制止,并及时函告县城管执法局。
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四)执法保障单位
县公安局:负责行政执法的安全保障工作,及时警告、劝阻轻微阻碍执法的行为人;依法拘留撕毁查封封条、殴打执法人员等阻碍执法的行为人。
县监察局:负责查处“两违”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推诿扯皮、消极怠工等行为的单位与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两违”行为的迅速立案、从重查处。
三、责任追究
(一)街道、镇辖区内形成“两违”事实的,每出现1例,县政府对所在街道、镇扣除财政拨款1万元。年度内出现5例“两违”建设的,街道、镇分管负责人责令辞职;出现5例以上的,街道办主任、镇长责令辞职,街道党工委书记、镇党委书记诫勉谈话(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予以改正的除外)。
(二)村(居)委会辖区年度内出现1例以上(含1例)“两违” 事实的,责令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对村(居委会)支部书记先予免职,再立案查处(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予以改正的除外)。
(三)国家工作人员有“两违”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在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每出现1例,县政府扣除城管执法局财政拨款1万元;年度内出现5例违法建设的,城管大队长责令辞职,城管执法局局长诫勉谈话(依法强制拆除的除外)。
(五)对已取得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或未按要求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每出现1例,县政府扣除住建局财政拨款1万元;街道办事处范围年度内出现5例或镇辖范围年度内出现20例违法建设的,分管负责人责令辞职,住建局局长诫勉谈话(依法改正,消除其影响的除外)。
(六)对违法用地的,每出现1例,县政府扣除国土资源局财政拨款1万元;街道办事处范围年度内出现5例或镇辖区年度内出现20例违法用地的,分管负责人按相关程序责令辞职,国土资源局局长诫勉谈话(依法改正,消除其影响的除外)。
(七)对实施“两违”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上报原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等级证书;对实施“两违”行为的建筑企业,由住建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上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八)对在“两违”行为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力、推诿扯皮,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一律先责令辞职,再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中共澧县县委办公室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分解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要点的
通 知
澧政办发〔201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2016年澧县人民政府工作要点予以分解,请各责任单位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任务完成,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澧县金融产业扶贫贷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澧政办发〔2016〕2号
LXDR-2016-010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金融产业扶贫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
澧县金融产业扶贫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精准扶贫,充分发挥和借助县信用联社帮助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金融杠杆作用,解决贫困农户产业发展资金难题,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4〕48号)和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湖南省金融产业扶贫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湘扶办联〔2014〕8号)、《关于继续开展扶贫小额信贷整体推进县申报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5〕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和扶贫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下同)申请产业扶贫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实行“一授、两免、三优惠、一防控”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一授”即对贫困农户进行全面评级授信,确保参评率达100%、有效授信率达85%以上;“两免”即授信贫困农户小额贷款免抵押、免担保;“三优惠”即贷款执行国家基准利率、贷款享受财政扶贫资金贴息和贷款期限根据产业(品)生产周期确定;“一防控”即由政府出资建立产业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
扶贫经济组织通过自身信用或产业订单,为联结的贫困农户进行担保,扩大授(用)信额度,引导扶贫对象参与小额贷款。
第四条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信用联社为金融产业扶贫贷款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监察、审计、检察院、法院、金融办、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共同配合、积极参与,努力构建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支付服务体系和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农户倾斜。
第二章 贷款申请、额度和利率
第五条 下列对象可以申请扶贫贷款:
(一)具备“四有两好一项目”条件(“四有”即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贷款意愿、有收入保障,“两好”即信用观念好、遵纪守法好,“一项目”即参与产业扶贫开发或自主选择较好的小型生产经营项目)的新识别建档立卡贫困农户;
(二)在贫困村产业扶贫中带动贫困农户共同致富的带动型扶贫经济组织。
第六条 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经评级授信后,凭身份证、贷款证等证件,可在县信用联社办理5万元以内的小额信用贷款。扶贫经济组织经评级授信和落实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后,可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贷款支持。
第七条 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标准执行。扶贫经济组织贷款利率按县信用联社现行同类同期同档次利率标准优惠10%执行。
第三章 贷款贴息管理
第八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由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九条 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可享受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计算方式为:贴息额=贷款本金×基准利率×贷款期限。最高贴息额根据贫困农户家庭人口数按年计算,按年结息,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借款人应按期支付贴息额以外的应收利息,逾期贷款的逾期部分利息不享受贴息。按期偿还的农户贷款可享受基准利率利息补助(2015年发放的可享受全额贴息)。县扶贫办会同县信用联社核实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当月获贷金额,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扶贫经济组织贷款(项目贷款)贴息率原则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60%执行,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在下达的规模计划内,根据项目扶贫效果、带动贫困农户情况确定具体贴息额度。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项目实施单位,贴息期限为1年。
第十条 村(居)委会每年收集一次贫困农户还本付息凭证。一年期内贷款,提供还本付息凭证;一年期以上贷款,提供结息凭证,报镇政府(街道办)及县扶贫办审核,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审批,确认贴息对象和金额。到户贷款贴息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补贴到贫困农户。审核贫困农户贷款贴息资金需依据贫困农户情况确认身份,并审查贷款是否真正用于生产发展。
扶贫经济组织贷款(项目贷款)贴息申报审核工作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具体组织。扶贫经济组织经考察评估后,就产业发展项目和帮扶方式等内容与县扶贫办签订扶贫责任书,在承贷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付息后即可申请贴息。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核贴息申请,需审查扶贫经济组织支持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情况和扶贫责任书完成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级上报有关材料,超过规定时间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所有贴息对象分级公示。到户贷款贴息由县扶贫办在项目村组公示。县审计局每年进行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应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金制度。县政府出资设立产业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初始规模为300万元,其中省扶贫资金安排100万元、县财政安排200万元。以后每年根据当年贷款目标任务和实际放贷量,按照1:10的比率实行弹性增长机制。当年存量风险补偿资金低于300万元时,由省扶贫资金、县财政资金在下一年度补足。风险补偿金全额存入县信用联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由政府与县信用联社共同分担,以政府为主。属于政府分担的,使用风险补偿金;属于县信用联社分担的,由县信用联社自行负责。分担比例:因市场因素造成产业和生产项目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损失,政府分担80%、县信用联社分担20%;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及贷款自然人死亡、重大疾病造成产业和生产项目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损失,以及因借款人恶意逃避等信用问题追缴不回的贷款损失,政府分担90%、县信用联社分担10%;因其他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由政府与县信用联社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成立县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监管会),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信用联社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县监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风险补偿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二)审议和批准风险补偿金补偿计划、弥补代偿损失方案,审议、核销坏账和变更风险补偿金规模;
(三)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 镇政府(街道办)对风险补偿金补偿事项进行核准并签署意见,协同信用社上报县信用联社。
县信用联社为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执行县监管会批准的年度补偿计划,组织实施县监管会决议;
(二)每年第一季度向县监管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金台账;
(四)提请县监管会审议、核销坏账,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和风险补偿金补偿规模;
(五)县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风险补偿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一)与贫困农户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三)《贷款催收通知书》及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签署的审核证明。
第十七条 每年第四季度,信用社以书面形式向县信用联社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出具未还贷贫困农户名单,按户准备相关资料,镇政府(街道办)、信用社、村(居)委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分别签署相关意见证明。县信用联社提请县监管会审核,县监管会在12月10日前完成审批,确认代偿对象和金额,县财政局在12月20日前将风险补偿金划转县信用联社。违规发放的贷款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按“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脱贫”的原则,加强对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县审计局进行年度专项审计。设立公众监督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风险补偿责任追究机制。由县财政按产业扶贫贷款投放量2%的标准安排奖励资金,根据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按5:4:1分别奖励给镇(街道)、县信用联社、县扶贫办;对年内到期贷款收回率连续3个月低于98%的镇(街道)、村(社区)实行问责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
澧政办发〔2016〕3号
LXDR-2016-010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在全面清查全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对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存在环境风险隐患和环保手续不全等问题的单位,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违规项目单位环境责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环保、发改、科技工信、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清理整治有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
(二)分类指导,因企施策。要充分考虑不同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等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三、清理整治范围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纳入本次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范围:
(一)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
(二) 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生产的;
(三) 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文件存在重大变动的;
(四) 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五)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
(六) 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分类处理办法
(一)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未经环评审批或验收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环保措施完善且能达标排放、周边环境质量达标或可确保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环境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督促企业整改和强化区域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后,补办有关手续或予以备案管理,允许企业正常生产或运行。
1.项目建设中有重大变动的(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5个因素中的1项或1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情形),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依法补充办理审批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在验收中直接予以认定,不再办理变更环评审批手续。
2.在技改工程审批中对防护距离提出搬迁要求的老项目,原审批时防护距离是根据计算得来,因建设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原防护距离经重新核算缩小,可由环评机构对项目进行现状评价,重新核定防护距离,经公示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可商卫计部门)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
3.建设项目受市场行情、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只建设了部分生产线(如电解锰、铁合金、电解锌行业),并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的,可按照实际生产负荷实施阶段验收。余下产能在不超过环评审批时限(5年)内可继续建设,建设完成必须进行总体验收后投入生产;余下产能超过环评审批时限(5年)的,如需建设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4.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降低了行业准入条件,原环评批复中所提出的产业规模可根据新的政策进行调整,按现有权限由现审批单位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提高了行业准入条件(如提高了产能),可按原环评批复的产业规模验收。
5.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以新带老”淘汰过剩产能的问题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科技工信、发改等)出具相关意见对企业现有产能进行认可,且企业通过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管理,达到节能减排目的,经总量核算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区域内淘汰任务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在区域淘汰任务完成前暂停该区域同类型项目的环评审批。
6.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未审批项目(如污染小、环境影响较轻、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且污染物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减少环境风险和危害的技改工程;单独的污染治理工程等),由现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简化手续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涉及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或进行备案管理,同意其生产或运行,纳入日常监管。
7.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区域环境风险可控,但因为防护距离等原因验收不了,又难以实施关闭或居民无法实施搬迁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或者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辖区政府已有明确搬迁方案或实施计划,处在搬迁过渡期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县级审批和验收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省、市级审批和验收的,由县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按要求报省环保厅、省人民政府、环保部审核、同意和备案管理。备案后,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跟踪监测,定期主动公布监测结果,关注周围环境质量变化和民企纠纷,一旦出现排放超标、周边环境质量显著变化或者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由辖区政府和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环保技术改造和搬迁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8.交通、能源、城建、医院或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政府工程;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桥梁、涵洞、管网建设等民生工程),按要求实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又无法实施关闭的,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县级审批和验收的,由县环保部门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省、市级审批和验收的,由县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按要求报省环保厅、省人民政府、环保部审核、同意和备案管理。
(二)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不符合有关规划、违规建设在环境敏感区、有重大环境风险而又无法就地整改但可以搬迁的项目,依法予以搬迁;
2.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依法淘汰取缔;
3.没有建设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造成生态损害或者危害群众健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关闭;
4.在环境敏感区内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依法予以搬迁或关停。
(三)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四)对2015年1月1日后新上建设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启动建设,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一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摸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2016年3月15日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再次全面清理、全面摸清项目底数,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按照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久试不验等违规种类,列出项目明细,结合现有审批与验收管理权限,分类建立工作台账。
(二)分类提出处理意见(2016年3月16日—3月31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办法,按照严查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总体思路,对清理出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三)强化督查整改,严格管控环境风险(2016年12月31日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调度通报制度,每月调度,定期通报,强化督导落实。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完善环保手续,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属地政府与企业共同施策,采取对企业所在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对企业和区域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强化环境质量监测等措施,严格管控环境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六、强化责任追究
县环保局要加强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督导,定期调度和通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镇、街道要及时提醒,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对清理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发现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后查处不及时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环境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的,县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纵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查处不力、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涉嫌职务犯罪的,要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定》的通知
澧政办发〔2016〕4号
LXDR-2016-0100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四)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五)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重点危险源监控和工业灾害防治,预防重大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
(六)督促直属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加强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
(七)建立健全镇、街道安监机构,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督促村(居)委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镇、街道安委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镇、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奖惩建议;承办县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镇、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镇、街道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以及本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镇、街道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镇、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镇、街道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镇、街道安监机构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根据县安监部门的委托,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了解、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 组织开展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 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及时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安监部门; 根据委托权限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 报送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承办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县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县安监局职责:
(一)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三)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机械等八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五)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信息;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联网直报。
(六)牵头、协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等八大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指导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中央、省、市属生产经营单位除外)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资质认定、管理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十)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和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三)牵头组织推广本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四)负责爆破作业许可和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负责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七)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八)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县交警大队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并落实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货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等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
(三)牵头组织全县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和春运等特护期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四)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事故防范和救助工作。
(五)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道路交通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提出建议并实施督查。
(六)按照有关规定,参与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四、县消防大队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全县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及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工作。
(二)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备案、施工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组织推广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成果。
(三)负责对申请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监督抽查,对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通讯、取水码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对火灾损失进行统计,按规定组织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五)负责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六)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五、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负责水路运输和港口(含渡口)经营许可,严把水路运输经营安全条件;负责水路交通和港口(含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责任,负责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客货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场、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汽车维修厂家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客货运输船舶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客渡运输船舶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办证工作;负责客运渡口(含汽渡)设置或撤销的前期勘验报批工作。
(六)负责所辖公路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管及交通标志、标线、安保设施的配套;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
(七)牵头组织推广本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八)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及其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县住建局职责:
(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
(二)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
(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
(四)牵头组织推广本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五)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县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二)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和转让审批、报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关。
(五)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六)参与矿山等国土资源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县水利局职责:
(一)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并会同安监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尾砂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四)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八)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县农机局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县农业局职责:
(一)负责渔业船舶、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县教育局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指导、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县卫计局职责:
(一)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治疗工作。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
(六)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县科技工信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一般规模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淘汰落后的、不安全的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负责电力、通信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定期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抄告核准备案项目清单。
(四)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六)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先进工艺。
(七)按规定参与一般规模工业企业和电力、通信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八)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县发改局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并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三)负责依法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县人社局职责:
(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监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三)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五)指导所辖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六)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七)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八)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县商务粮食局职责:
(一)配合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三)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合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县文体广新局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县监察局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县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配合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妥善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问题。
(三)配合县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四)按照国有资产(含归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
(六)负责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八)参与所出资企业和归集国有资产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县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县市场监管局职责:
(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取得行政许可企业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
(六)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对申请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有公众聚集场所业务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派驻机构落实上述规定。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九)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行为。
(十)配合安监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安监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县环保局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企业的环境进行监察,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三、县旅游外事侨务局职责:
(一)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县统计局职责:
(一)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三)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五、县气象局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工作,组织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及检测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四)负责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五)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六、县地震局职责:
(一)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二)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七、县总工会职责: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二)参与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县人防办职责:
(一)负责人防工程的安全工作。
(二)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九、县供电公司:
(一)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县经济开发区:
(一)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二)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镇、街道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委会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县人民政府在县电视台、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部门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单位或行业(领域),由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实行挂牌督办。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或委托县安委会办公室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镇、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账,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县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动态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列入县委经济工作会议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内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的;被省、市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澧政办发〔2016〕5号
LXDR-2016-010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由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治理机制转变,由运动式集中整治向常态化监管执法转变,由主要代替企业排查隐患向通过执法督促企业自觉排查隐患转变,推动安全生产步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及省、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执法责任
(一)强化监管执法属地责任。县人民政府将根据上级要求,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农(林)场等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权机构进行查处。
(二)落实部门监管执法直接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许可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安全监管执法职责边界,合理划分监管执法事权,并切实落实监管职责。
二、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三)推进监管执法重心下移。各部门可通过依法委托,授予基层执法权限,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管执法作用,并统筹做好本系统安全监管执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推行安全生产计划执法。各部门必须于每年3月中旬前编制好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县安委办备查。监管执法计划要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明确定点选取执法企业的名单和执法时间安排,明确“双随机”抽查企业的数量比例和执法时间,明确执法监察的具体形式和工作安排。
(五)开展“一月一警示、两月一行动”活动。县安委办每月要通过主流媒体集中公布历史同期重特大事故和典型事故信息,并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强化整改落实和社会警示。各部门要按照“两月一行动”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每两月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行动,并做到两月一通报、半年一总结。具体实施方案要求每年3月底前报县安委办,总结材料于次月10日前报县安委办。
三、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六)建立健全六项制度。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制度,坚决做到不执人情法、不办关系案;二是建立对企业和下级部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和“双随机”抽查机制,确保执法效果;三是建立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件移送制度,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四是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和听证制度,做到公正、公平、文明、廉洁执法;五是建立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制度,各部门必须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六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制度,各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每季度公布一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信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
(七)强化执法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必须依法制作文书,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执行现场处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严禁以工作检查代替监管执法,严禁以工作要求代替行政处罚,严禁擅自减免行政处罚。要全面推行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程序、执法用语、执法着装、执法文书和自由裁量,做到公平、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四、加强监管执法监督
(八)加强执法监督监察。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法制监督作用,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监督监察,确保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要强化内部法制监督,通过案卷内部审查、执法监察和执法质量考核等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推行“阳光执法”,确保公正执法。
(九)严格责任追究。按照“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既严格追究党政干部、监管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又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形成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正确导向。
五、增强监管执法合力
(十)发挥规划引导作用。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发展规划相衔接。发改、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许可、城市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中,应依法严格审查周边安全距离,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
(十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部门要结合“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及“两月一行动”,对问题和矛盾集中及监管任务繁重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由县安委办或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不定期开展联合集中执法行动,攻坚克难,破解难题,查办大案要案,形成震慑。建立政府组织领导、市场监管部门为主、许可审批部门协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机制,形成“查无打非”合力。
六、加强监管执法保障
(十二)优化执法环境。各部门要强化监管执法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支持各主流媒体对监管执法进行监督。要视隐患为事故,突出以案说法,每轮“两月一行动”活动结束后的1个月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监管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进行集中曝光。要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发挥“12350”举报电话作用,鼓励引导群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全面运用监管执法软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执法比武活动,评选优秀执法案卷和优秀执法人员,提升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大事记大事记
大 事 记
(2016年1—3月) 1月5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朱水平来澧开展“一进二访”活动。
1月5日,副市长沈习淼在澧主持召开沅澧快速干线建设现场会。
1月5日,县不动产权证书颁发仪式举行,颁发了全省第一批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1月11日,国家发改委农经司司长吴晓一行来澧视察秋冬农业生产工作。
1月12日,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现场核查组来澧核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1月14—15日,全市2015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调度现场会在澧召开。
1月19日,县长提名人选徐荩主持召开县政府第十六届十八次常务会议。
1月21日,县委常委班子“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
1月22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决定接受李育智同志辞去澧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任命徐荩同志为澧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并决定为代理县长。
1月23日,代县长徐荩主持召开县安委扩大会议。
1月26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朱水平来澧走访慰问。
1月29日,县政协八届十四次常委会议召开。
2月2日,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召开。
2月5日,省妇联主席、党组书记杜亚玲一行来澧开展春节走访慰问活动。
2月14日,代县长徐荩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
2月17日,省水利厅副厅长王跃生一行来澧调研水利设施建设工作。
2月22日,代县长徐荩主持召开县政府第十六届十九次常务会议。
2月23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
2月25日,省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工作座谈会在澧召开。
2月29—3月2日,政协澧县第八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召开。
3月1—3日,县第十六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召开,听取、审议和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计划工作报告、财政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徐荩同志为澧县人民政府县长。
3月3日,省委统战部副巡视员、“同心工程”综合协调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王和平一行来澧调研“同心工程”创建工作。
3月8日,县长徐荩赴官垸、如东、复兴、盐井、梦溪等镇开展基层调研。
3月9日,长江防总办相关负责人来澧检查汛前准备工作。
3月9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朱水平来澧县火连坡镇柏樟村调研精准扶贫工作。
3月9日,共青团常德市委书记刘静一行来澧调研座谈。
3月9日,县委农村工作暨美丽乡村建设和脱贫攻坚大会召开。
3月17日,市政协副主席肖朝进一行来澧县码头铺镇昌家村开展扶贫调研工作。
3月17日,市政协副主席傅绍平一行来澧调研农耕文化保护利用工作。
3月17日,全县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动员会议召开。
3月17日,县长徐荩主持召开县政府第十六届二十次常务会议。
3月18日,省卫计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处长李志源一行来澧调研。
3月18日,全县城市提质暨国土环保工作会议召开。
3月22日,市政协副主席、县委书记彭孟雄深入扶贫点村码头铺镇刻木山村调研。
3月24日,全县项目建设、工业发展、园区攻坚、招商引资动员会议召开。
3月25日,县长徐荩深入扶贫点村码头铺镇龙洞峪村调研。
3月25日,县第六届县直单位干部职工健步行活动举行。
3月25日,县委政法综合信访稳定工作会议召开。
3月28日,市政协副主席肖朝进一行来澧调研座谈。
3月29—30日,水利部副部长刘宁率国家防总长江防汛抗旱检查组来澧检查防汛抗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