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6年12月16日澧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
申文连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方芳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赖怒江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监庭庭长;
罗先秒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民三庭、桃花滩法庭庭长;
李志平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大堰垱法庭庭长;
张冬武同志为县人民法院红湖法庭庭长;
闵海东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覃敏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彭杰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免去:
李设球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邹永新同志的县人民法院民三庭、桃花滩法庭庭长职务;
赖怒江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大堰垱法庭庭长职务;
罗先秒同志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李志平同志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卢业锋同志的县人民法院红湖法庭庭长职务;
李运华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周清平同志的县人民法院澧阳法庭庭长职务;
陈子跃同志的县人民法院第一巡回审判法庭庭长职务;
雷中桂同志的县人民法院第二巡回审判法庭庭长职务;
张冬武同志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成水友同志的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邓杰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刘爱民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特此公告。
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