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17-01011
澧政办发〔2017〕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澧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澧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鼓励人民群众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经县直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受理并查处后,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卫计局、商务粮食局、畜牧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举报下列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和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和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四)生产、经营变质、失效、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以及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的;
(五)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
(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食品药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
(八)其他涉及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食品药品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被假冒方或其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但举报人不愿意透露真实身份的,举报受理部门应予以尊重,并为其保密;
(二)同一案件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七条举报方式: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移送的经举报人举报后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他方式。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书面形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八条奖励标准:
(一)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对属团伙作案、情节严重的,或被列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案件,给予举报人3万元的奖励;对情节特别严重,或被列为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给予举报人5万元的奖励。
(二)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标准按罚没收入的3%确定,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在上述奖励比例基础上增加1%,增加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或者涉案货物较少,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100-500元奖励。
第九条县财政设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奖励的审定和发放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对奖励资金的拨付、发放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违法案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重大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经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审核后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申领奖金。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不按程序立案查处的;
(三)未经举报人同意,故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