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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9/5 9:12:00      作者:佚名      来源:县政府办

  LXDR-2017-01010

  澧政办发〔2017〕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常德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函〔2017〕39号)等精神,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治体系建设

  (一)加强综合防治体系建设。严格按照《湖南省澧县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2015-2020年)》要求,对自然作用诱发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通过调查评价、搬迁避让、灾害治理、监测预警和能力建设等,最大程度达到防灾减灾效果,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实现从被动救灾向主动防灾的根本转变,逐步建立预防为主的综合防治体系。

  (二)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诱发、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严格落实县、镇街、村、组四级群测群防责任制和矿山企业、群测群防组织的职责,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镇街要逐点落实监测主体和责任人,建立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做到防灾责任人明确、监测预警措施完善、联络通讯畅通。同时,要认真研究解决群测群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落实群测群防经费补助制度,强化监测人员责任心;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高识别灾害前兆和预警的能力。

  (三)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按照《湖南省澧县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2015-2020年)》的要求,认真组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专业监测和预警示范区项目建设,加快项目进度,努力推进全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实体建设和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专业监测网点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县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对全县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及时做出预报,确保预警预报信息及时传递给群测群防责任人和受威胁群众。

  二、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一)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选址、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规划建设居民区、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和各类工程项目。地质灾害评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进行,并按规定在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登记。评估机构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应当对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以及建设中、建设后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二)强化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各种人为活动,加强对矿山开发、交通建设、水利工程、削坡建房、挖土采砂等工程建设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控,特别是对影响城镇排水或排洪的自然沟谷、大型市政建设、垃圾处理场和建筑弃废渣场等周边区域,要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防止因工程建设堵塞泄洪沟道和城镇排水渠道引发灾害。

  (三)落实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对建设工程可能遭受、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监测,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县国土资源部门参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县公路部门在滑坡、泥石流和土石崩塌区域修筑公路时,要认真进行勘查评估,科学合理设计,及时加固护坡、疏通沟谷、排除危岩体,必要时专项治理,消除灾害隐患。

  三、明确相关单位职责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应急工作,完善防灾信息网络,明确值班人员和隐患点责任人、监测人的工作职责;负责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隐患点防灾预案;负责建立健全干部联户承包防灾责任制,实行镇街干部包村、村(社区)干部包组、党员骨干包户;负责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放职责明白卡,向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受威胁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负责落实监测巡查和信息月报责任,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巡查工作,巡查内容包括地点、灾害类型、灾害规模、预兆特征、威胁对象、排查时间、排查人等,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监测网络,每个隐患点要明确专人监测巡查,做好记录,适时分析,巡查情况要逐一登记,汇编成册并报县人民政府、县地灾办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监测巡查发现的灾害预兆,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等途径进行预警预报,并及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灾害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地灾办;负责做好值班安排和记录,明确值班纪律,汛期必须24小时值班,保证通讯畅通,及时传达预警信息,上报灾情险情,公布值班电话;负责督促企业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巡查、预防治理及对受灾人进行搬迁,组织企业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和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企业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防灾措施,明确监测和防灾责任人、临灾预警信号及人员财产撤离路线,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报告和应急处理地质灾害事件等,并协助县国土资源局做好调查处理。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全县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经费预算、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把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关;负责指导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健全地质灾害预测评价数据库;负责组织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开展监测人员业务培训;负责开展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专家论证并认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与相关单位对治理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负责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地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体系,会同县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增强预测预警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按规定向上报告;负责会同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灾害发生后,尽快查明原因、影响范围等,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灾情;负责落实月报、值班和巡查制度,汛期必须24小时值班,保持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

  (三)县发改局:负责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四)县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公路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

  (六)县安监局: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

  (七)县水利局:负责各类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

  (八)县教育局:负责对威胁中小学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

  (九)县民政局、县公安局:负责地质灾害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及临时生活救助,参加抢险救援维护现场秩序。

  (十)县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十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旅游外侨局、县林业局、县园林处、县文物局:负责做好主管范围内地质灾害的排查和防治工作。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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