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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行政执法职权公告
发布日期:2017/10/25 8:45:00      作者:admin02      来源:澧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LXDR-2017-38001

澧农经发[2017]09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澧政办明电〔2017〕43号)文件精神,现将澧县农经服务站行政执法职权予以公告。

  附:澧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行政执法职权

  澧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2017年10月15日

澧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澧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

职权

类别

职权内容

法律依据

备注

特殊情况下的农村土地承包耕地调整审批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⑵《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

 

 

1.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公告注销作废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政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备案

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⑵《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条。

 

2、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⑵《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

 

3、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条;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6、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

 

7、制止乱收费乱派款的行为

《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第十三条。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特殊情况下的农村土地承包耕地调整审批: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⑵《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

  (二)行政确认(共3项)

  1.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公告注销作废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三)其他行政形为(共7项)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备案:

  法律依据:

  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⑵《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条。

  2、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⑵《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

  3、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6、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

  7、制止乱收费乱派款的行为,限期清退乱收乱派的费用;对拒不执行的,报请县人民政府责成物价、审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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