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17-38001
澧农经发[2017]09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澧政办明电〔2017〕43号)文件精神,现将澧县农经服务站行政执法职权予以公告。
附:澧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行政执法职权
澧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2017年10月15日
澧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澧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
职权 类别 |
职权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行 政 许 可 |
特殊情况下的农村土地承包耕地调整审批 |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⑵《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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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确 认 |
1.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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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公告注销作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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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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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行 政 行 为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备案 |
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⑵《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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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⑵《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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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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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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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 |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条;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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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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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制止乱收费乱派款的行为 |
《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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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特殊情况下的农村土地承包耕地调整审批: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⑵《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
(二)行政确认(共3项)
1.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公告注销作废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三)其他行政形为(共7项)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备案:
法律依据:
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⑵《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条。
2、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⑵《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
3、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6、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
7、制止乱收费乱派款的行为,限期清退乱收乱派的费用;对拒不执行的,报请县人民政府责成物价、审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