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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发布日期:2017/10/25 9:56:00      作者:佚名      来源:澧县司法局

LXDR-2017-09001

澧司发﹝2017﹞16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澧政办明电〔2017〕43号)文件精神,现将湖南省澧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附件:澧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

  澧县司法局

  2017年10月25日

澧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执法单位

  单位名称:澧县司法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

 

职权
类别
职权内容 法律依据 备注
行政许可 1.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办理律师执业证(初审)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4.办理公证员执业证(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5.设立公证机构(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
6.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初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2、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3、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4、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处罚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5、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中止、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6、对冒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执业的处罚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7、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
给付
1.法律援助办案资金给付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检查 1、对公证机构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十五条
2、对公证员的监督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3、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5、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决定 1、符合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公证处拒绝给付的,责令限期给付。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八条
2、公证员办理公证过错责任认定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3、申请法律援助条件争议审查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行政奖励 1、基层法律服务所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3、人民调解工作的表彰奖励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其他行政行为 1、法律援助审批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
2、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估考核 《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 第十八条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6项)

  1、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办理律师执业证(初审)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4.办理公证员执业证(初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5.设立公证机构(初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

  6、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初审)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7项)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2、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4、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处罚

  法律依据:《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5、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中止、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6、对冒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执业的处罚

  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7、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给付(共1项)

  1、法律援助办案资金给付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四)行政监督检查(共5项)

  1、对公证机构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2、对公证员的监督

  法律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5、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行政决定(共3项)

  1、符合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公证处拒绝给付的,责令限期给付

  法律依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八条

  2、公证员办理公证过错责任认定

  法律依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3、申请法律援助条件争议审查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六)行政奖励(共3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3、人民调解工作的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七)其他行政权力(共2项)

  1、法律援助审批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

  2、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估考核

  法律依据:《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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