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县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随之增多。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为商品房后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问题后可以用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公共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因此,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确保后续物业维护到位尤为重要。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经县政府第十七届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原澧政办发【2011】95号《关于印发<澧县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住建厅、财政厅《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德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常德市房屋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常德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各区县市房屋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通知》为依据。
三、主要修改内容
1、将原办法中规定的我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别墅和电梯房40元/㎡,非电梯房25元/㎡更改为别墅和电梯房100元/㎡,非电梯房70元/㎡。
2、将原办法中“新建商品房的首期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代收代交”修改为“新建商品房的首期维修资金由购房人自行到县房管局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交存。开发建设单位、售房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代缴”。
3、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由“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修改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
4、增加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未出售和自留物业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可从预售资金中划转。
5、增加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内容。
6、增加“本办法施行后,整体立项物业项目分期开发的,现申请预售许可项目与原已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有明显物权独立性,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产生关联的,按本办法施行后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执行”。
7、2017年10月9日后所有新发放预售许可证的物业小区均执行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澧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7年10月16日
关联阅读:
《澧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