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17-01003
澧政办发〔2017〕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澧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
澧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2.4现场组织机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3.2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4.2分级响应
4.3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6.4物资与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德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水上(包括我县管辖通航水域及有营运船舶的封闭水域)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搜救工作。
1.4工作原则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澧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海事处、县水利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畜牧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文体广新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电信公司、县航道站、县人武部、武警澧县中队、县消防大队、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海事处,由县海事处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全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组织采取搜救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作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况向省、市及兄弟县市区水上搜救指挥机构请求帮助与支持。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工作程序及工作细则;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水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研究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牵头起草水上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负责协调专业和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救;指导县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县海事处:承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调用事故水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及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搜救;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县水利局:提供应急处置实时水文资料,组织事发流域水位调度工作,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协调。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做好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改局:指导、审议水上事故预防规划的编制,支持水上事故预防项目的建设;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
县安监局: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县公安局:组织公安水警和船艇协助交通运输、海事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水上搜救应急行动;负责重大应急搜救活动的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
县卫计局:负责协调水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水上搜救所需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水上搜救应急行动。
县民政局:参与水上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及善后工作。
县环保局: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污染处置,负责提供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信息和与水域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县文体广新局: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电台及时发布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及时申请、安排和拨付搜救资金、物资,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其使用。
县气象局:负责水上搜救的气象信息和技术保障工作。
县电信公司:负责水上搜救应急行动通讯保障工作。
县航道站:负责提供航道情况信息,并参与水上搜救应急行动。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县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等工作。
武警澧县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成立应急救援领导班子,组织一支一定人数的应急救援小分队,以便调用;负责提供镇、街道客渡船及非运输船舶的遇险信息,水上搜救所需的资源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现场附近的客渡船、非运输船舶参与水上搜救应急行动;参与事故善后工作。
2.3专家组
县指挥部设立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专家组,负责为县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现场组织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水上搜救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设在突发事件现场或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2.4.2应急救援工作组
(1)信息处理组收集汇总事故相关船舶、浮动设施及航空器、遇险人员,当时和近期气象、航道信息,为制定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2)评估判断组分析评估应急事故,提出响应实施方案,评估判断应急救援方案的实施效果,发现问题,提出意见。
(3)后勤保障组保障搜救行动信息、通讯和交通畅通,所需设备物资及时送达现场,伤病人员及时获得医疗救助,脱险人员及时得到安全转移,救援人员的防护用品和生活物资及时得到满足。
(4)应急行动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搜救方案,救出遇险人员,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对事故现场的危险货物及污染物进行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组织清场和撤离现场。
(5)监测监视组关注险情、事故水域环境、天气的变化,分析研究可能对搜救行动产生的影响并及时报告给现场指挥部,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6)警戒警备组对事故水域现场进行控制,预防其他船舶、设施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对重点地区、水域及设备设施进行保护,根据需要建立公众隔离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7)善后处理组协调安置灾民、处理事故死亡人员,对事故救援征用设备、人员等依法合理补偿,组织对碍沉船物清理,恢复通航秩序。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县水上搜救机构应结合日常管理,加强辖区水域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分析和登记,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及时通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有关单位应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风险等级和性质,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加强日常监控、检查。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一般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2信息报告
3.2.1报告程序
值班人员发现险情或接到事件报告时,应立即与事发地有关部门联系,迅速确认水上突发事件性质和等级,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3.2.2报告内容
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快捷、准确,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件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损害程度等情况;
(3)事发船舶及所属单位相关情况;
(4)事件的简要经过及目前处置情况;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水上突发事件根据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3人以下落水待救或10人以下人员遇险;3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触损、搁浅、风灾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5吨以下。
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遇险;300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5吨以上20吨以下。
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30人以上60人以下人员遇险;10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20吨以上100吨以下。
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Ⅰ级):30人以上落水待救,或60人以上人员遇险;3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100吨以上。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4.2.1发生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县指挥部立即启动Ⅳ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
4.2.2发生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县指挥部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启动Ⅲ级响应,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应急搜救。
4.2.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县指挥部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启动Ⅱ级或Ⅰ级响应,并在省、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应急搜救。
4.3应急处置
险情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态发展。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交通运输、海事、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者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
(2)制定现场具体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报上级指挥部同意后实施。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应急反应小组进行救助。
(4)组织和指挥事发现场或者附近的救援力量,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同时应当确保其安全。
(5)迅速组织现场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
(6)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确定现场联系方式,保持与上级指挥部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7)安排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者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
(8)如出现污染情况,应当组织做好取样、取证工作,并取得当事人确认。
(9)根据现场情况变化,确定救援力量使用方案,对上级指挥部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建议意见。
(10)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善后处置。
4.4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或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与清除,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获救及死亡人员的安置及善后,组织社会救助;当地人民政府港澳台及外事侨务部门负责港澳台籍及外籍伤亡人员的安置。
5.2调查评估
水上突发事件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事件进行调查和总结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报送总结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县水上搜救专业队伍和驻县部队水上力量为水上搜救应急行动先期处置队伍,县水上应急搜救基地的专业应急搜救队伍作为后续处置队伍,并视情况向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和相邻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增援请求。
6.2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将水上搜救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6.3通信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明确联络方式,加强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6.4物资与技术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县直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调拨和更新应急配送系统,保障应急所需物资;建立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及备用制度等方案;组织相关科研机构对我县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开展技术研究。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县指挥部应加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加强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和水上搜救专业救助力量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知识和技能。
县指挥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中各岗位责任,针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订完善。
7.2责任追究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