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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 15:48:00      作者:佚名      来源:县政府办

  LXDR-2016-01023

  澧政办发〔2016〕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澧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澧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3.监测预警与疫情报告

  3.1监测与风险评估

  3.2预警

  3.3疫情报告

  3.4疫情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4.2疫情分级

  4.3应急处置

  4.4未发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4.5应急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和电力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经费保障

  6.4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畜禽产品生产供应安全、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常德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澧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切实提高防控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造成的危害。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本级和镇、街道分别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委分管农业的副书记任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县政协分管副主席、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县新闻中心、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商务粮食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水产局,由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

  研究决定全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及政策;统一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和总结年度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统一协调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和分析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信息及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及时上报疫情,提出防控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落实本预案。

  2.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研究拟定全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技术对策;负责疫情的确认和分级;依法组织开展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疫情管理等工作;负责疫情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监督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织供应防疫物资;负责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和专家小组,培训防疫人员。

  县新闻中心: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宣传,按照规定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的组织与审查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及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设立和运行情况,及时查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县发改局:负责编制实施防疫物资储备与调运、疫情监测、检疫检验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教育局:负责督促所属单位接受动物防疫部门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及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设站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应急救助;对因公受伤的国家工作机关应急人员按程序申报伤残评定;对抢险救灾或者其它为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按程序评定为烈士。

  县财政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经费的保障、申报、及时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配合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消毒站;疫区封锁时,负责配合协调设立公路、水路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人员、物流运输,协助做好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及相关扑疫工作;协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个人和相关公园做好防疫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重大人畜共患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对接触人畜共患病人群进行监测、病原学检测、诊断、治疗,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工作,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动物产品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关闭、封锁现场等工作;负责监管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配合做好相关应急防疫扑疫物资的质量监管。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2.3专家组

  县指挥部组建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经济学、气象学、风险评估等方面专家及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和疫情报告

  3.1监测与风险评估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卫计、林业等部门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和定期召开专家分析会,提出形势分析和风险评估报告,为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提供参考。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和发布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预警:县内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以及重点人畜共患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或周边区县市发生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一般(Ⅳ级)预警由县兽医主管部门发布。

  较大(Ⅲ级)预警:市内发生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或相邻省份、毗邻市州发生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较大(Ⅲ级)预警由市兽医主管部门发布。

  严重(Ⅱ级)预警:省内发生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或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的。严重(Ⅱ级)预警由省兽医主管部门发布。

  特别严重(Ⅰ级)预警:发生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由农业部发布。

  3.2.2预警解除

  预警解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依照预警发布程序执行。

  3.3疫情报告

  3.3.1疫情报告主体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疫情报告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镇、街道动物防疫站报告。

  3.3.2疫情确认

  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报疫情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及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牲畜口蹄疫的,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进行确诊。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牲畜口蹄疫以外的重大动物疫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具备资质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和确诊。必要时送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3.3.3报告程序和时限

  县动物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告县兽医主管部门。县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县兽医主管部门与县卫计主管部门要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3.3.4疫情报告内容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其它易感动物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3.4疫情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向社会发布,或经农业部授权,由省畜牧水产局向社会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Ⅱ级和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Ⅲ级和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分别由市、县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根据疫情处置的实际情况和控制扑灭疫情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疫情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同时进行疫源跟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4.2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4.2.1一般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区县市内发生并呈流行趋势;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县市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4.2.2较大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区县市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区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人群感染病例;

  (5)在1个区县市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6)市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4.2.3严重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市5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市5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发现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并引发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30个以上疫点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

  (4)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涨;

  (6)省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4.2.4重大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0个以上区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3)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引起人的疫病暴发或流行,构成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扩散趋势;

  (5)农业部认定的其他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应立即对发病畜禽所在的自然村或场所采取临时隔离措施,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对病死动物、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到现场规范采样,送省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同时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对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流出的动物及产品和可污染物进行追踪调查。

  4.3.2应急预案启动

  诊断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疫区确认后,疫情发生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4.3.3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扑杀疫点内的染疫动物及按规定应扑杀的易感动物;对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相关产品、动物排泄物及被污染饲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物品、动物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4.3.4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消毒;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并实行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必要时对易感染动物进行扑杀;发生高致病禽流感疫情时,对疫区内所有禽类进行强制扑杀;关闭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对被扑杀动物、动物排泄物、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3.5受威胁区内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域内的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根据规定对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加强检疫监管。

  4.3.6人员防护和医学观察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储备一定数量的人用疫苗、消毒药品、预防治疗药物、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对病样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强制扑杀及其他防疫扑疫工作采取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县卫计主管部门要对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防疫扑疫人员开展持续的医学观察,根据情况对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己发病群众开展救治,防止疫病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4.3.7分析与评估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发生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卫生疾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人间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

  4.3.8宣传报道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指挥部会同县新闻中心,客观、准确、及时对重大动物疫情及其处置工作进行报道。

  4.4未发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周边区县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本地区尚未发生时,应及时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等,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应急处置人员与物资准备、公路等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督及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4.5应急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经过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验收合格,终止应急响应。

  IV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III级及以上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级及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对应急期间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给予适当补助,对受灾单位和人员进行安抚,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扑杀动物和处置财产按规定给予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补助和抚恤。

  疫情扑灭后,县人民政府宣布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制定重大动物疫情灾害补助规定和恢复生产的扶持政策,鼓励、扶持养殖业发展。

  5.2总结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结束后,县指挥部对疫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书面报告市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通信和电力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各级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邮政通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应急状态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给予最优先待遇,并确保信息保密安全。电力部门保障应急期间的电力供应。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各级指挥部要分别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为疫情防治及应急处置提供物资保障。县指挥部组建由动物防疫员、官方兽医、动物疫病检验人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安、武警、卫生防疫等人员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处理预备队,全面实施疫情处置工作。县交通运输部门对应急防疫物资调运要优先保障。

  6.3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应急防疫物资储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疫情监测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安排和拨付动物扑杀补助及疫情处理等经费。

  6.4技术保障

  加强兽医、卫计、林业等部门及专家协作,强化基础研究、集成应用研究、软科学研究;积极开展与其他地区的交流合作,提高科技对应急工作的支撑能力。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动物疫情防治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和疫情处理预备队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演练,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因公伤亡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对在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因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阻碍依法扑疫等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并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尼帕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屠宰加工、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应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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