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17—01015
澧政办发〔2017〕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澧县参加市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澧县参加市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激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在市及市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中争取优异成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2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与对象:
(一)在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亚运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的澧县籍注册运动员和输送教练员。
(二)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及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以及在湖南省运动会、湖南省残疾人运动会、湖南省大众运动会、湖南省农民运动会、湖南省少数民族运动会、湖南省青少年锦标赛、湖南省中学生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的澧县籍注册运动员和输送教练员。
(三)在常德市运动会、常德市锦标赛取得优异成绩的澧县籍注册运动员和带训教练员。
第三条奖金标准:
(一)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比赛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50000元,银牌奖励30000元,铜牌奖励20000元;输送教练员每枚金牌奖励15000元,银牌奖励8000元,铜牌奖励4000元。
每两年或两年以下举行一次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获奖运动员的奖金标准参照奥运会标准的30%执行。每超过两年举行一次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获奖运动员的奖金标准参照奥运会标准的50%执行。
(二)亚运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比赛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20000元,银牌奖励10000元,铜牌奖励5000元;输送教练员每枚金牌奖励6000元,银牌奖励3000元,铜牌奖励1500元。
每两年或两年以下举行一次的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获奖运动员的奖金标准参照亚运会标准的30%执行。每超过两年举行一次的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获奖运动员的奖金标准参照亚运会标准的50%执行。
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获奖运动员的奖金标准参照全国运动会标准的30%执行。
(三)湖南省运动会(湖南省残疾人运动会)比赛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4000元,银牌奖励2000元,铜牌奖励1000元。输送教练员与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同奖。
湖南省大众运动会、湖南省农民运动会、湖南省少数民族运动会、湖南省中学生运动会获奖运动员的奖金标准参照湖南省运动会标准的20%执行。
(四)湖南省青少年锦标赛、常德市运动会比赛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1000元,银牌奖励500元,铜牌奖励300元。带训教练员与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同奖。
(五)常德市锦标赛比赛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500元,银牌奖励300元,铜牌奖励100元。带训教练员与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同奖。
第四条奖金发放由县文体广新局负责。相关运动会结束后,县文体广新局根据获奖情况提出发放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及时发放。
第五条奖励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第六条县财政、文体广新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虚报、套取、占用和挪用奖励资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各类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输送教练员是指培养输送运动员到市以上专业队的澧县教练员;带训教练员是指澧县从事专业训练的专职教练员和由县文体广新部门明确承担业余训练任务的兼职教练员。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文体广新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涉及体育比赛获奖的政策措施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