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17—01013
澧政办发〔2017〕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澧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促进规范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即被征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不高于0.1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包括村改居人口)的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年龄基准日为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
第三条建立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县长任召集人,分管副县长任副召集人,县政府办、县国土资源局、人社局、财政局、公安局、农经服务站、信访局及被征地镇、街道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被征地镇、街道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资格进行初审。县农经服务站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资格进行审核。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项目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资金的确认和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的安排;负责对县人社局计算纳入社保人数的财政补贴情况进行审核。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被征地项目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县人社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户籍、年龄资格、社会保障费开票及其所享受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的标准进行审核,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登记,建立被征地农民个人参保档案和缴费补贴台账,并负责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的征收、财政补贴的核算及养老金的核算和发放。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认定以组或村(社区)为单位进行摸底填报并公示,报镇、街道初审,经县国土资源局、农经服务站、财政局、公安局等单位审核后再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发放被征地农民资格证,由县国土资源局和人社局存档。县人社局严格区分年龄段和核定补贴标准后,即可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一)用地单位缴纳。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障费标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划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七条征地单位拟征地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须携县发改局对该项目的批复、县国土资源局拟征地公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缴纳收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到县人社局对项目所涉及的对象、保障项目、标准以及保障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进行初审,审批同意后由县人社局向省国土资源厅出具该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说明,并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上盖章,作为其用地报批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增加其他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
第九条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前参保缴费对象按年限补贴,统一为5年,缴费补贴额=征地当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5;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及以上,女5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缴费对象,缴费补贴额按照参保补缴15年保费总额的30%起步,年龄每增加1周岁,财政补贴提高1%。同一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保或居保,其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
第十条对确定为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小组,在征地公告发布后1周内进行情况摸底。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保或居保的,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经公示、资格认定后报县人社局进行参保登记。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符合参保条件以及参加居保但个人应缴费而不缴费的,均不得作为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对象。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保的,采取一次性缴纳或逐年缴纳养老保险的方式。补缴时均按本办法第九条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额。一次性缴纳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被征地农民本人年满16周岁的时间,也不得早于参保所在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账制度结合起始时间。
选择参加职保但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其缴费补贴原则上用于分年缴纳,也可用于一次性往前补缴。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要通过补缴达到缴费满15年的要求。选择参加职保且已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不足以缴满15年的差额部分,由个人一次性补齐。
选择参加职保的被征地农民,其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等养老保险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居保的,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项目,将补贴额采取逐年或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的方式记录缴费补贴情况。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
选择参加居保但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按相应的补贴年限分年计入。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尚未全部划转的,在领取待遇前1个月内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选择参加居保且已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居保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缴费补贴÷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现行职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同的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
第十三条原已参加居保的农民被征地后,可参加职保,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保的规定缴费并享受缴费补贴,其居保与职保的衔接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已参加职保的农民被征地后,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职保待遇的,凭之前的缴费凭证,按程序审批结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补贴用于缴费。
第十五条家庭特别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比照相关助保政策申请助保。
第十六条从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须在发证当年内办理职保或居保参保登记缴费手续,逾期未参保的,按照发证当年的年龄和缴费基数给予缴费补贴。
第十七条县国土资源局按标准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情况,县财政局对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入库、拨付及财政补贴情况,县人社局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到位情况,每半年对账一次,确保专项资金征收到位、收支平衡。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发布前已发布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项目仍按原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