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17—00013
澧政发〔2017〕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6〕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应取消、整合、变更一批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7项、整合11项(整合后为5项)、变更5项。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取消、整合、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后续监管。县审改办、县监察局及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评估,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督查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评价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
附件:澧县人民政府对应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澧县人民政府对应整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澧县人民政府对应变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澧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