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澧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澧政发〔2016〕13号
LXDR-2016-000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各单位:
现将《澧县消火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2日
澧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按设置区域,分为市政消火栓、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财政、城管等部门和供水单位按职责要求,共同做好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住建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发展规划时,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配套设置消火栓,设置内容须征询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县住建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工作。供水单位受县住建部门委托,按照规划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产品标准等要求,负责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安装铺设工作。市政消火栓安装完成后须报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负责建设。
第七条市政设施的消火栓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县财政部门负责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中安排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专项经费,并纳入县财政预算。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由建设及使用单位负责筹集。
第八条实施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时,配套的市政消火栓应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县住建等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时,应按要求对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做好消火栓设计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等工作。
第十条市政消火栓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保养。供水单位需制定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加强供水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向社会公布消火栓24小时故障报修电话,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专(兼)职消火栓维护保养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保障消火栓完好有效,定期检查消火栓有无部件缺损、漏水、锈蚀等现象,对丢失、损毁的消火栓,在24小时内予以更换、维修;
(三)每年定期试水2次以上,及时清除栓内污水。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从市政消火栓取水。
环卫、绿化、市政等用水需从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前提下,在供水单位办理手续后,可在规定颜色的专用消火栓上取水,水价按最低水价类别计费。
第十二条市政消火栓因工程建设等需迁移、改装、拆除的,应报县住建部门批准,经供水单位同意后由供水单位实施。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含消防水泵接合器)除火警外不得随意启用或移作他用,需增设、移位、拆除的,应报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供水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有承担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毁市政消火栓的,应立即报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供水单位,并禁止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等行为。
第十四条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对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发现市政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或不能完好有效使用时,应及时告知县住建部门及供水单位进行增建、改建、修复或技术改造。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每半年向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一次市政消火栓分布图及统计数量等情况。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时,供水单位应及时通知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相关部门及人员在消火栓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政府关于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澧政通告〔2016〕5号
LXDR-2016-00012
为进一步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检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性能,切实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决定于2016年11月1日试鸣防空警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9时30分至9时33分:鸣放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分钟。
二、9时38分至9时41分:鸣放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3分钟。
三、9时46分至9时49分:鸣放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四、防空警报鸣放期间,全县生产、生活及社会活动照常进行。
澧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0日
澧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澧政通告〔2016〕6号
LXDR-2016-00014
目前,全县已进入森林火险高危时段,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严防森林火灾,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的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期间: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4月30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二)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四)严禁在野外烤火、玩火、放孔明灯;
(五)严禁进山狩猎、使用烟火驱蜂驱兽;
(六)严禁炼山、烧地坎草、烧灰积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或拒不执行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森林公安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澧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
澧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澧政通告〔2016〕7号
LXDR-2016-00015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包括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等农作物秸秆)。
二、凡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对因秸秆焚烧、抛河及其他方式造成环境污染、火灾事故或导致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加强巡查,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应用秸秆还田、生物菌沤制有机肥、氨化、微贮、农作物行间和果园覆盖、食用菌简化栽培、制沼气、气化等适用技术。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各种秸秆焚烧污染环境行为,监督举报电话:12369。
澧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5日
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区公共汽车票价标准的通告
澧政通告〔2016〕8号
LXDR-2016-000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湖南省制定价格听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县城区公共汽车票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县城区公共汽车票价标准由1元/人次调整为1.5元/人次,不再执行暑期临时加价政策。
二、中小学生凭有效证件执行1元/人次。
三、县城区公共汽车票价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减免优惠政策。
澧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日
澧县人民政府关于覃晶晶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澧政人〔20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
覃晶晶同志任县文物局局长(试用一年);
刘红志同志任县文物局副局长;
免去罗安华同志的县文物局副局长职务;
关洪日同志任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向延贵同志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主任科员职务;
向平华同志任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免去其县公安局主任科员职务;
免去曹龙同志的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主任科员职务;
罗敏同志任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
免去熊文化同志的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郭敏同志的县公安局澧阳派出所所长职务;
免去田波同志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覃长润同志的县公安局主任科员职务;
免去朱秒同志的县公安局码头铺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任长春同志任县交警大队大队长(试用一年),免去其县公安局副局长、主任科员职务;
免去郭亮同志的县交警大队主任科员职务;
刘延岸同志任县司法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公证处主任职务;
免去刘尚武同志的县司法局副局长、主任科员职务;
李宽祥同志任县司法局政工室主任;
罗春云同志任县司法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司法局政工室主任职务;
免去谭红亚同志的县工商联副主任科员职务;
张珂川同志任县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挂牌),免去其县政府办主任科员职务;
李忠清同志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免去其县环保局副局长职务;
毛文军同志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免去其县房管局局长职务;
彭春丽同志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兼);
何玉芳同志任县政府办副主任(试用一年),免去其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职务;
向红兵同志任县政府办主任科员;
免去孙国栋同志的县政府办副主任职务;
免去胡建华同志的县政府办主任科员职务;
徐平华同志任县优化办主任(试用一年),免去其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职务;
免去郭芳、雷正宇同志的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职务;
免去于承津同志的县市场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赵新春同志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免去其县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挂牌)职务;
免去何宗华同志的县城管执法局城管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王先银同志的县财政局副局长(兼)职务;
丁苏州同志任县房管局局长,免去其县卫计局副局长职务;
贺恒同志任县艳电局局长,免去其县文物局局长职务;
赵福祥同志任县羊湖口电排管理站站长,免去其县艳电局局长职务;
免去单兰礼同志的县羊湖口电排管理站站长职务;
刘迅同志任县危水灌区管理处主任(试用一年);
李爱国同志任县市场服务中心主任(试用一年);
李鹏同志任县国资中心主任;
翟谦同志任县湖洲管理所所长(试用一年);
周尚斌同志任县财政局副局长;
免去汤志东同志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邓连琼同志任县疾控中心主任;
柳彬、王维军同志任县监察局副局长;
免去叶紫云同志的县电子政务办主任职务;
免去唐雪平同志的县审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羿云华同志的县教育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张子龙、胡流锋、李硕同志任县文体广新局副局长;
冯培玉同志任县文体广新局总工程师;
陈功同志任县全民健身服务中心主任,免去其县技校校长职务;
黄军红同志任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
游修爱、王大明同志任县民政局副局长;
黄大玉同志任县民政局副局长,免去其县民政局老龄办主任职务;
免去吴春初同志的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副站长职务;
免去黄大波同志的县信访局副局长职务;
汤敏同志任县电子政务办主任(试用一年);
汪涤非同志任县地震局局长,免去其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赵友元同志任县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戴上程同志任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城管执法局环卫处主任职务;
张华同志任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张孝玖同志任县信访局副局长;
孙元章同志任县信访局副局长(试用一年);
孙军同志任县审计局副局长;
胡惠兰同志任县经责审计办专职副主任;
许斌同志任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免去其县平原灌区管理处副主任职务;
李鸿鸣同志任县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局长(试用一年),免去其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科员职务;
免去陈亚章同志的县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局长职务;
金永锋同志任县经济开发区产业局局长,免去其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科员职务;
丁星同志任县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局长,免去其县经济开发区产业局局长职务;
苏子扬同志任县经济开发区办公室主任(试用一年);
雷永胜同志任县安监局副局长;
周凯同志任县发改局副局长,免去其县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林海同志任县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主任(试用一年);
廖生群同志任县人社局副局长,免去其县监察局副局长职务;
王峰同志任县人社局总经济师(试用一年);
熊学金同志任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王勇同志任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张业平同志任县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免去其县发改局副局长职务;
万毅同志任县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主任;
曹辉同志任县统计局副局长,免去其县人防办副主任职务;
沈察同志任县统计局副局长;
陶平、肖磊同志任县住建局副局长;
郑子华同志任县住建局总工程师;
王绍先同志任县住建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住建局副局长职务;
李继东、赵克清同志任县环保局副局长;
陈国同志任县农业局总农艺师;
林四华同志任县农民教育办主任(试用一年);
卢赐军同志任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主任(试用一年);
丁辉同志任县耕地质量管理处主任(试用一年);
叶汉逵同志任县林业局副局长;
李宏彬同志任县林业局总工程师(试用一年);
朱复喜同志任县天供山林场场长(试用一年);
蒋婷同志任县农机局副局长;
李阳同志任县畜牧局副局长(试用一年);
刘四清同志任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副站长,免去其县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唐汇金同志任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副站长,免去其县城防处主任职务;
胡烨辉同志任县供销社副主任;
免去郭永生同志的县供销社副主任职务;
熊宗志同志任县移民局副局长,免去其县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郑晓菊同志任县水利局副局长,免去其县水土保持局局长职务;
谢荣忠同志任县水利局总工程师;
王永平同志任县水土保持局局长(试用一年),免去其县水利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龚建武同志任县观音港电排管理站站长;
冯锋同志任县城防处主任(试用一年);
杨升波、谢朝军、杨秀山、胡圣德、马新元、黄泽琴同志任县商务粮食局副局长;
赵志红、刘华、吴志斌、张永连、龚礼、汪绍明同志任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副局长;
田宏同志任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总工程师;
李宗桃、彭公平、谢晓东同志任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主任科员;
冯传忠同志任县财政局副局长;
彭辉军同志任县财政局总会计师(试用一年);
沈自清同志任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局长(试用一年);
免去王先斌同志的县国资中心主任职务;
杜娟同志任县农开办副主任;
免去胡青山同志的县农开办副主任职务;
免去严奉祥同志的县农开办副主任科员职务;
汪圣科、陈君、游丽峰、戴元阶同志任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
向立同志任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总经济师(试用一年);
陈军同志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免去其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所长职务;
池大炎同志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肖青松同志任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免去其县公路局副局长职务;
覃爱国同志任县海事处主任(副科级);
肖兴明同志任县公路局副局长;
罗军同志任县卫计局副局长,免去其县信访局副局长职务;
李传栋、覃惠、任建平同志任县卫计局副局长;
郭军武同志任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
文学锋同志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
黄建华同志任县第三人民医院院长(试用一年);
潘迪同志任县教育局副局长;
吴迎兵同志任县教育局主任科员;
陈军同志任县教育局主任督学(副科),免去其县三中副校长职务;
彭新锦同志任澧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免去唐宏丹同志的澧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张毅同志任澧浦街道副主任科员。
因机构改革,原县卫生局、县计生局、县血防办、县委农村工作部、县政府农办、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县招商局、县商物办、县文广新局、县体育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安办、县规划局、县地方海事处(正科级)、县港航管理处、县县乡公路管理处、县社会救助局、县财政监督检查局、县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等机构不再保留,原任上述机构科级职务自行终止。
原县法制办、县旅游局、县宗教局因机构变更,原任上述机构科级职务自行终止。
原县医疗保险处、县农合办因机构更名,原任上述机构科级职务自行终止。
原县计生执法大队与原县卫生监督所合并为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原任县计生执法大队科级职务自行终止。
原县妇幼保健院与原县计生局计划生育服务站整合组建为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任县妇幼保健院科级职务自行终止。
澧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6日
澧县人民政府关于蔡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澧政人〔20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
蔡云、易红、庹俊同志任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宋永昱、池蓉同志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试用一年);
冯传立、黄泽华同志任县房管局副局长(试用一年);
贺修军同志任县艳电局副局长(试用一年);
彭任香同志任县平原灌区管理处副主任(正科级,试用一年);
黄清平同志任县平原灌区管理处副主任(正科级,试用一年),免去其县平原灌区管理处办公室主任职务;
潘木林同志任县平原灌区管理处财务科科长(试用一年);
谭科飞同志任县平原灌区管理处灌溉科科长(试用一年);
谭智同志任县平原灌区管理处办公室主任(试用一年);
傅涛同志任县平原灌区管理处工程科科长(试用一年);
周云洪同志任县澧淞大垸水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田祥同志任县羊湖口电排管理站副站长;
叶祥林同志任县王家厂水库管理处副主任;
刘岗、郭爱军、殷桂生同志任县危水灌区管理处副主任(试用一年);
姚大权、樊辉同志任县市场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益武同志任县交通质量监督所所长(试用一年),免去其县道路运输管理处主任职务;
杨宇光同志任县交通质量监督所副所长;
孙圣清同志任县道路运输管理处主任;
向际兵同志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胡礼虹、赵远怀同志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试用一年);
免去彭立、肖宏慧同志的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
李松柏同志任县中医院副院长(试用一年);
田祖强、任险峰同志任县疾控中心副主任;
宋松柏同志任县疾控中心副主任(试用一年);
免去张雪平、彭勇同志的县人社局副局长职务;
张平同志任县教育局主任科员;
王先荣同志任县文体广新局主任科员;
高波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澧阳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李世军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道河派出所所长职务;
周克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澧东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杨自磊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教导员职务;
陈清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中武派出所所长职务;
陈启元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艳洲派出所所长职务;
向华平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雷公塔派出所所长职务;
彭启海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职务;
王先法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龙潭寺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王焕成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洞市派出所所长职务;
赵丕林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方石坪派出所所长职务;
张贤军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九垸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谭一平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大坪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阳宏兵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教导员职务;
李宽国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澧澹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周乃国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金罗派出所所长职务;
任玉清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艳洲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王辉(小)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澧南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龚道见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雷公塔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黄尉峰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官垸派出所所长职务;
龚清秀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盐井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李方满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车溪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俞元清同志任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免去其县公安局桃花滩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彭能平同志任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免去其县公安局金罗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马晓明同志任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免去其县公安局双龙派出所所长职务;
丁峰同志任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免去其县公安局澧澹派出所所长职务;
蔡敦同志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免去其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职务;
曾健同志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免去其县公安局张公庙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郑秋平同志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免去其县公安局龙潭寺派出所所长职务;
部先泉同志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免去其县公安局大堰垱派出所所长职务;
江帆同志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免去其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职务;
江雁同志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免去其县公安局九垸派出所所长职务;
张维平同志任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免去其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职务;
谭菊华同志任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教导员,免去其县公安局七里湖水上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华军同志任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免去其县公安局小渡口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蔡诗兵同志任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梦溪派出所所长职务;
李晓亮同志任县公安局看守所教导员(试用一年);
刘钧同志任县公安局澧阳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桃花滩派出所所长职务;
杨鸣同志任县公安局澧阳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县公安局甘溪派出所所长职务;
袁剑同志任县公安局澧浦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职务;
何俊木同志任县公安局澧浦派出所教导员;
廖大平同志任县公安局澧西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王家厂派出所所长职务;
戴桂林同志任县公安局澧西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县公安局盐井派出所所长职务;
梁兵同志任县公安局澧澹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小渡口派出所所长职务;
苏娟同志任县公安局澧澹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县公安局看守所教导员职务;
黄泽杭同志任县公安局甘溪滩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太青派出所所长职务;
苏寒军同志任县公安局甘溪滩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县公安局甘溪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胡骏同志任县公安局火连坡派出所教导员(试用一年);
阳贤国同志任县公安局码头铺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复兴厂派出所所长职务;
聂程同志任县公安局码头铺派出所教导员(试用一年);
韩显峰同志任县公安局王家厂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大坪派出所所长职务;
钱剑飞同志任县公安局王家厂派出所教导员(试用一年);
雷波同志任县公安局金罗派出所所长(试用一年);
杨敏同志任县公安局金罗派出所教导员(试用一年);
肖红平同志任县公安局盐井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码头铺派出所所长职务;
李华同志任县公安局盐井派出所教导员(试用一年);
曾文广同志任县公安局大堰垱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车溪派出所所长职务;
鲁俊同志任县公安局大堰垱派出所教导员(试用一年);
李辉同志任县公安局梦溪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宜万派出所所长职务;
董建军同志任县公安局梦溪派出所教导员(试用一年);
谭俊同志任县公安局复兴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双龙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李爱华同志任县公安局复兴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县公安局复兴厂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马云湘同志任县公安局涔南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闸口派出所所长职务;
龚剑平同志任县公安局涔南派出所教导员(试用一年);
李德全同志任县公安局如东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永丰派出所所长职务;
余红安同志任县公安局如东派出所教导员(试用一年);
卢艳军同志任县公安局小渡口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张公庙派出所所长职务;
伍煜同志任县公安局小渡口派出所教导员(试用一年);
皮波涌同志任县公安局官垸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如东派出所所长职务;
王治国同志任县公安局官垸派出所教导员(试用一年);
刘向阳同志任县公安局澧南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县公安局道河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孙际平同志任县公安局城头山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涔南派出所所长职务;
谭敏同志任县公安局城头山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县公安局大堰垱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姚大春同志任县公安局艳洲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七里湖水上派出所所长职务;
陈向荣同志任县公安局艳洲派出所教导员(试用一年);
李忠平同志任县公安局七里湖水上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澧东派出所所长职务;
宋琼同志任县公安局七里湖水上派出所教导员(试用一年);
李昕同志任县公安局城头山景区派出所所长(试用一年);
张兴福同志任县公安局城头山景区派出所教导员(试用一年);
免去冯培波同志的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谭绍菊同志的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职务;
免去彭德淑同志的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冉元林同志的县公安局人口和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罗梦飞同志的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职务;
龙生虎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堰垱中队中队长(高配)职务;
朱德志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雷公塔中队中队长(高配)职务;
陈章柏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高配)职务;
汪朝东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澧阳中队中队长(高配);
马三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澧阳中队指导员(高配);
游建军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头山中队中队长(高配),免去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复兴厂中队中队长(高配)职务;
夏飞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头山中队指导员(高配);
谭辛铭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涔南中队中队长(高配);
徐兵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涔南中队指导员(高配);
李德胜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堰垱中队中队长(高配);
陈希禹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堰垱中队指导员(高配);
昌军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火连坡中队中队长(高配);
张绍峰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火连坡中队指导员(高配);
李井忠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码头铺中队中队长(高配);
刘仕宏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码头铺中队指导员(高配);
王卫华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小渡口中队中队长(高配);
姚惠香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小渡口中队指导员(高配);
王华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复兴中队中队长(高配),免去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阳桥中队中队长(高配)职务;
张轶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复兴中队指导员(高配);
刘军华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澧澹中队中队长(高配),免去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张公庙中队中队长(高配)职务;
洪振武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澧澹中队指导员(高配);
李北平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澧南中队中队长(高配),免去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小渡口中队中队长(高配)职务;
鲁艳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澧南中队指导员(高配);
蔡业建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高配);
糜勇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指导员(高配);
免去赵明星同志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火连坡中队指导员(高配)职务;
免去田春娥同志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雷公塔中队指导员(高配)职务;
免去戴春燕同志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澧阳中队指导员(高配)职务;
免去彭艳艳同志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复兴厂中队指导员(高配)职务;
免去黄岳洪同志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乔家河中队指导员(高配)职务。
澧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7日
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宾海霞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澧政人〔201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
宾海霞同志任县民政局副局长;
胡斌同志任县卫计局副局长。
澧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7日
中共澧县县委办公室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澧县开展工业招商引资百日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澧办通字〔2016〕19号
各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并省市驻澧单位:
《澧县开展工业招商引资百日会战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澧县县委办公室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
澧县开展工业招商引资百日会战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新澧州新跨越建设,迅速掀起全民招商引资高潮,有力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业招商引资百日会战,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一区三园”的承载作用,认真收集招商信息,大力推进产业招商,完成项目签约(以签定投资协议为准)30个以上,其中签约重点项目10个以上;完成意向性项目签约(以签定框架协议为准)100个以上;搜集有价值的项目信息(以开展实质性招商洽谈并形成初步投资合作方案为准)100条以上。
二、工作任务
全县各级各部门都是招商引资的责任主体,人人都是招商引资的责任人,要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确保目标如期完成。
Ⅰ类任务单位(49个):纪委、县委办、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人大办、政协办、统战部、政府办、发改局、住建局、农业局、商务粮食局、财政局、科技工信局、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人社局、环保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交通运输局、澧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澧县兰江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澧县嘉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澧县澧州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城头山建设开发公司、澧县澧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各镇、街道,每个单位签约1个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达成1个以上投资意向,搜集1条以上有价值的项目信息。
Ⅱ类任务单位(27个):卫计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交警大队、文体广新局、城头山管理处、审计局、统计局、安监局、城管执法局、人防办、公路局、农机局、农经站、林业局、畜牧局、供销社、澧阳平原灌区管理处、艳电局、农开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商联、房管局、疾控中心、市场服务中心,每个单位签约1个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入驻标准厂房、金罗物流园或资源深加工项目),达成1个以上投资意向,搜集1条以上有价值项目信息。
Ⅲ类任务单位(25个):党校、政务中心、编委办、老干局、信访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科协、文联、残联、档案局、党史办、接待处、扶贫移民开发局、文物局、广播电视台、非税局、澧淞大垸管委会、澧阳大垸管委会、羊湖口电排站、王家厂水库管理处、洈水灌区管理处、湖洲管理所、七里湖农场,每个单位达成1个以上投资意向,搜集1条以上有价值项目信息。
三、工作措施
1.充实工作力量。坚持领导带队招商,县级领导牵头组织分管单位、联系镇(街道)、县属国有投资平台公司走出去、请进来搜集招商信息,开展意向性洽谈,各镇(街道)、县直单位和县属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一把手”为招商引资第一责任人,挑选得力班子成员和干部抓招商。组建招商小分队,承担Ⅰ类任务的单位要组建招商小分队,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专业招商小分队,瞄准重点地区、重点产业、重点企业招商。实行以商招商,充分发挥本地企业、澧县在外知名人士、本地在外商会、招商服务中介的作用招商。动员全县一切力量,全面掀起“全员招商、全力招商”热潮,做到人人有责,群策群力,广泛全面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2.明确招商重点。围绕打造服装纺织、医药医械、建材家居、食品加工等4个50亿产业目标,瞄准国内500强企业、央企、上市企业、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和对接长江经济带产业融合项目招商。
3.加强宣传推介。本县各新闻媒体要以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招商引资政策和澧县招商引资鼓励投资方向,宣传招商引资成果,宣传招商引资先进典型。
4.保障工作经费。按Ⅰ、Ⅱ、Ⅲ类任务单位,县财政分别安排4万元、2万元、1万元工业招商引资百日会战工作经费,各单位可以同比例配套,成功签约的在开工建设后另行奖励。工作经费专款专用,由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5.强化工作调度。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县领导每半个月调度一次工业招商引资百日会战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督促检查,并将进展情况通报全县;县级领导对所联系镇(街道)、分管的县直单位工业招商引资百日会战工作进行日常督导、调度。
6.严格考核结账。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工业招商引资百日会战组织考核,根据承担任务类别,Ⅰ、Ⅱ类任务单位完成项目签约、意向性项目签约和搜集有价值招商信息三项工作任务分别按50%、30%、20%比例实行百分制考核。Ⅲ类任务单位完成意向性项目签约、搜集有价值招商信息两项工作任务分别按70%、30%比例实行百分制考核。超额完成1个项目签约加计30分(其中重点项目加计50分),超额完成1个意向性项目签约加计10分,超额搜集1条有价值信息加计5分。同时,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工业招商百日会战活动结束后,召开全县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在招商引资百日会战中完成任务,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工业招商引资百日会战考核结果作为招商引资工作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凡工业招商引资百日会战任务排名靠后的,招商引资工作年度考核评定为较差等次,并与全县重点工作绩效考核挂钩;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推荐优先评先。
中共澧县县委办公室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信访处访实施办法》和《涉稳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澧办通字〔2016〕24号
各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并省市驻澧单位:
《信访处访实施办法》和《涉稳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澧县县委办公室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
信访处访实施办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信访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6〕1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6〕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三到位一处理”的重要指示,不断完善领导处访工作机制,实现领导处访效能化。
二、责任内容
1.坐班接访。原则上每周一、周三、周五上午安排一名县领导在县信访接待中心坐班接访。接访预安排由县联席办初拟,报请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审定后,呈送各相关县领导。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联席办提前两日同时告知相关坐班接访县领导。各镇(街道)、县直单位每个工作日应安排一名班子成员在本单位信访接待场所坐班接访。
2.重点约访。对群众请求约访的信访事项或县领导明确安排的约访事项,均由县联席办具体组织落实。各镇(街道)、县直单位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比照县领导约访模式予以执行。
3.包案下访。实行领导包案处理信访问题。县领导要对县联席会议交办的信访案件进行包案下访。各镇(街道)、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热点、难点、焦点信访问题落实包案下访。
三、措施要求
1.强化操作规范。各级领导要积极主动、及时高效处访。处访前要有方案、有准备;处访时要有答复、有记录;处访后要有督办、有结果。县联席办负责建立县领导处访台账,并协助领导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镇(街道)、县直单位负责本单位领导处访台帐的建立及督办落实。
2.强化责任担当。各级领导处访要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化解实效,做到“件件有回应,事事有回音”。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等手段,努力在“案结事了”“息访罢诉”上下功夫,严格责任查究,严防矛盾升级。
3.强化考核督办。县级领导处访情况由县联席办一月一整理,一季一通报。各镇(街道)、县直单位领导处访情况由县联席办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展开督查,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涉稳处置实施办法
为切实维护全县社会大局稳定,根据湖南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教育疏导、防止激化;及时、果断处置等原则,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工作,实现涉稳处置规范化。
二、工作流程
1.信息预警。各镇(街道)、县直单位要定期排查各类涉稳因素,认真分析研判,甄别涉稳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维稳办,为早发现、早预警提供维稳决策依据。
2.归口调度。县维稳办根据涉稳预警信息,按照工作职责,归口调度相关责任单位赶赴现场。
3.引导带离。责任单位相关人员到场后,应将工作对象迅速带离现场,或予接回,或引导到指定接访场所。
4.现场处置。对不听劝告,拒不撤离现场的信访群众,由县公安局值班局长负责警告、训诫,并迅速指挥干警依法清场。
5.善后处理。在指定的接访场所,由县信访局组织相关责任领导和职能部门展开处访工作,并跟踪督办化解。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由县公安局分管稳定工作的领导,负责安排收集证据,依法打击处理。同时,宣传部门要及时跟进,做好舆情管控,严防发生负面舆情事件。
三、措施要求
1.严格主体责任。相关维稳责任单位要牢固树立“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严格按层级、按时间要求到场开展维稳工作。县内涉稳事件,从下达调度通知起,街道及县直单位分管负责人应在20分钟内赶到现场,镇分管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20分钟内劝返带离;到市赴省进京涉稳事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在2小时、3小时、12小时内赶到现场劝返带离。
2.严格依法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强证据搜集固定,锁定极端行为人及牵头组织重点人员,对现场处置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打击处理到位。澧阳派出所对应负责县委大院的涉稳办案,澧浦派出所对应负责县政府大院的涉稳办案,澧西派出所对应负责县矛调中心的涉稳办案。到市赴省进京和其它场所的涉稳办案,由县公安局另行安排。
3.严格责任查究。对不按层级规定安排接访人员,或接访人员未在规定时间赶到现场接访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对接访劝返不力,导致信访人员滞留、回流的,视情对责任单位实行黄牌警告。对造成严重群体性事件或个体极端事件的,对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中共澧县县委办公室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征拆工作的意见
澧办通字〔2016〕25号
为切实加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征拆工作),助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法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征拆工作规范、高效、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专班调度
成立澧县征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城市办、县法制办、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管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信访局、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城管执法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征拆办),由县城市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征拆办下设综合、业务、保障、财务等组室,其中,综合组负责文字综合、考核评估、宣传报导及内务管理,业务组负责政策解答、工作指导、调度协调、督促检查和数字统计,保障组负责控违拆违、司法强制、信访维稳、失地农民资格证办理,财务组负责资金管理和工作经费及奖惩资金的兑现。
县征拆办独立开展工作,工作人员控制在15人以内(原组织人事关系不变),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安排或按征拆补偿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农拆部分按照常政发〔2015〕2号执行,国拆部分按照《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常房发〔2015〕6号)执行,总额不超过1%),主要用于工作正常运转和相关奖励,结余留用,不足弥补。
二、坚持政策,确保“三公”
征拆工作要严格坚持政策,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执行常政发〔2015〕2号和澧政发〔2015〕4号文件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常德市人民政府10号令和澧政发〔2014〕8号文件规定实施,各项目指挥部等相关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标准、违规安置补偿。要坚持“三榜”公示,即实物量公示、补偿金额公示、安置方案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征拆工作要充分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核实群众举报。从事征拆工作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
三、强化保障,纪规跟进
(一)资金保障。县财政局及六大国有平台公司,要加大融资力度,确保征拆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没有资金保障的项目不能启动。项目启动前,由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简称农拆所)和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简称征收办)分别出具资金预算报告,县财政局和六大国有平台公司复核无异后,将征拆资金分别打入农拆所和征收办相应征拆专户,或各平台公司在相应银行设立征拆专户,与农拆所、征收办共同监管,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资金保障到位。
(二)纪律保障。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征拆工作实施全程跟踪监督,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立案查处。征拆对象中的公职人员要带头支持征拆工作,对行动迟缓甚至设置障碍造成不良影响的公职人员,实行“两个约谈”制度,即县级领导约谈单位“一把手”,纪检监察机关约谈公职人员,并视情节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具体办法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另行制定。
四、多措并举,激活安置
(一)在县城规划区内,实行公寓楼安置、商品房回购安置和货币化安置三种方式,征拆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货币化安置实行“两个一样”,即货币化安置审批程序与商品房回购安置审批程序一样,货币化安置额度与商品房回购安置政府补差额度一样。
(二)已启动的征拆项目,安置对象已选择商品房回购安置且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的,按商品房回购安置方式执行,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的可选择货币化安置。
(三)有购买商品房需求的征拆安置对象,可申请参加政府团购,享受团购优惠。团购具体事宜由县房管局组织实施。
(四)征拆安置对象重新购置房屋,且购房成交价款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或选择商品房回购安置产权面积不超过原有面积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县城规划区外实行集中或分散重建安置的,重建安置所涉税费由项目业主单位依法缴纳。
五、加大奖惩,提高效能
(一)将征拆工作纳入全县重点工作考核,征拆工作先进个人在县委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征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予以优先提拔重用。
(二)征拆工作经费在项目启动时由县征拆办优先足额提取,专户存储。县征拆办根据征拆进度分次拨付到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农拆工作经费按净地交付面积和拆迁户数计算,每亩净地交付面积给予工作经费600元,每拆迁1个基本户给予工作经费5000元;国拆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总额的6%提取,其中县征收办3%,实施单位3%。县征拆办足额拨付专项资金,确保司法保障高效运行。
(三)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5〕2号)等文件规定,对按时完成征拆任务的一线工作人员(直接从事征拆工作,不包括辅助人员),给予误餐、交通、电话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征拆办另行制定。国拆工作人员补助参照执行。
(四)对不能按期完成征拆任务,逾期1个月的单位全县通报批评;逾期2个月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逾期3个月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由县纪委、组织部门进行问责。
(五)此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澧县县委办公室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中共澧县县委办公室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美丽澧州”三年绿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澧办通字〔2016〕26号
各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并省市驻澧单位:
《“美丽澧州”三年绿色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澧县县委办公室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美丽澧州”三年绿色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澧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新澧州,新跨越”总要求,加快推进“美丽澧州”建设步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部门牵头、镇街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突出抓好以城区街道、公路沿线、镇村周围为重点的绿化美化,达到城区园林化、道路林带化、镇村绿色化,全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山清水秀的美丽澧州。通过三年行动(2017-2019年),到2019年底,全县县域林木绿化率达到35%,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8%,县城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9平方米,县城绿化水平达到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二、工作重点
(一)农村绿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包括公路绿化在内的造林绿化任务。
1.公路绿化。大力开展公路绿色走廊建设,坚持“宜绿尽绿、已绿升级”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乔木、灌木、花草等多种形式的绿化,形成绿色景观通道。2017年完成全县619公里国省道和县乡主干道造林绿化,1847公里村级道路分三年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国省道路造林以胸径8厘米以上的大规格全冠苗木为主,县乡道路造林以胸径5厘米以上的大规格全冠苗木为主,村级道路造林以胸径3厘米以上的全冠苗木为主,株距4-6米,树种以香樟、栾树、红叶石楠、杜英、广玉兰、银杏等乡土树种为主,提质补造的路段以同规格同树种为主。
2.镇村绿化。三年新植树造林7.2万亩以上,其中2017年完成2.2万亩以上、2018年完成2.5万亩以上、2019年完成2.5万亩以上,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突出产业造林,抓好重要交通干线及重要水源地周边造林绿化,抓好林木管护、封山育林和森林防火工作,确保造林成果。
3.庭院绿化。庭院绿化要突出特色,大力开展“绿满庭院”植树造林活动,坚持办点示范与农户自发绿化相结合,每年创建绿色庭院示范户4000户,其中:镇(街道)自创2500户,以主干公路沿线两边庭院户为主;县直单位援建1500户,以高速公路沿线两边300米内、县城进出主干公路和城头山旅游景区主干公路沿线两边庭院户为主;确保每户新植绿化苗木10株以上,投入资金1000元以上。
(二)县城绿化。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并组织实施。
1.县城出入口绿化。加强对城区出入口及连接线的绿化提质,重点对东入口、西北入口整体规划,做到县城内外绿化连为一体。
2.特色街道绿化。搞好原有主次干道的绿化补植补造工作,加强津澧大道、解放路、澧浦路、翊武路、护城路、工业大道、绕城北线等道路的绿化升级改造,使之成为城市景观路,真正达到一街一景、一路一景,形成绿化特色街道。
3.公园和广场绿化。增加公园、广场以及街旁绿地的数量,确保县城区“100米见绿、500米见园”。适量增加城市文化特色园林小品,融入澧州传统历史文化元素,增加城市的文化内涵。重点启动桃花滩公园建设,打造成为县城区生态绿地亮点。
4.机关院落绿化。每个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要开展绿化美化行动,凡是有独立院落的单位,要通过见缝插绿、立体造绿、破硬植绿等方式提升庭院绿化工作水平,有独立院落的单位还要拆墙透绿。
三、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美丽澧州”三年绿色行动指挥部,马永忠同志任指挥长,熊德蓉、赵长津、罗先春、邱献兵、何柏林等同志任副指挥长,县委办、政府办、宣传部、林业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财政局、教育局、农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调有关事项,并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搞好考核评比。
2.搞好宣传发动。全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美丽澧州”三年绿色行动工作,让“美丽澧州”建设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激发广大居民自觉参与。
3.严格标准落实。各单位要把“美丽澧州”三年绿色行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围绕年度建设任务,逐项分解落实,明确工作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加速工作推进。各镇(街道)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造林整地和造林苗木标准,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保证造一片,活一片,绿一片。
4.坚持办点示范。一是各镇(街道)办一个5公里以上的公路绿化示范点,办一个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工程造林示范点,办一个集中连户20户以上的绿色庭院示范点;二是援建部门牵头单位办一个集中连户10户以上的绿色庭院示范点。
5.加大资金投入。坚持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植树造林。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绿地树木认建认养活动,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年人平义务植树5棵。县财政安排35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投,奖励国省道、县乡主干道造林绿化工作。绿色庭院示范户的援建县直单位、责任镇(街道)要落实资金,对照任务分解表,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6.注重五个“突出”。一是突出建管结合,着重解决好“重建轻管”问题,强化属地管理、镇村主体、责任下放、管理下放、权利下放。二是突出社会参与,强化公民义务,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带头履行义务植树责任。三是突出林业产业,将三年绿色行动与林业产业提质升级相结合,特别是项目造林、庭院绿化要因地制宜,优选品种,形成产业。四是突出森林防火,加大火灾防控力度,加强森林消防能力建设。五是突出奖补结账,落实考核方案,抓好办点示范,开展结账公示。
7.强化督导考核。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将牵头定期对“美丽澧州”三年绿色行动工作开展专题督查。县“美丽澧州”三年绿色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将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并及时印发通报,评比结果直接纳入全县绩效考核。三年绿色行动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由指挥部办公室另行制定。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澧政办发〔2016〕21号
LXDR-2016-010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明晰部门履职主体责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县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单内容
县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主要内容包括部门职责、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公共服务事项。第二批公布单位16个(涉及机构改革单位)责任清单事项687项,其中主要职责253项,与相关部门有职责分工或交叉的职能150项,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81项,公共服务事项103项。
责任清单的具体内容发布在澧县人民政府网站及相关部门网站上。
二、严格执行清单
责任清单具有约束力,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要严格执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按照行使权力所要承担的责任,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三、强化运行监督
各部门要以责任清单公布运行为载体,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明确各事项各环节办理要求、办事程序、时限等,科学合理设置廉政风险防控点。要做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衔接统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推动部门依法全面准确履行职责。
四、实行动态管理
责任清单公布后,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机构职能职责及权力清单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按程序审定后公布。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澧政办发〔2016〕22号
LXDR-2016-010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澧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9月19日印发的《澧县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澧政发〔2005〕25号)同时废止。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
澧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受灾人员自救相结合,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本级设立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澧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县发改局副局长、县财政局副局长任副主任,县教育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粮食局、县文体广新局、县卫计局、县统计局、县地震局、县畜牧局、县委宣传部、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澧县中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减灾委
负责全县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全县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领导全县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救灾活动,指导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统一调度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统一协调驻澧部队、武警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会同县委宣传部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信息;负责接待上级、其他县市及国际、境外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负责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
2.2.2县减灾委办公室
承担县减灾委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指导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相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召开救灾会商会议,提出应对方案;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承办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县民政局:负责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会同宣传部门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上级和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落实救灾建设项目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灾区学校避灾转移安置;帮助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科技工信局:负责安排救灾科研项目;负责灾区无线电信号的监测及管制。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监测和防控。
县住建局:负责将综合防灾纳入城乡建设,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及物资的运输,组织转移灾民所需车船、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县水利局:负责掌握汛情、水旱灾情和水利工程险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农业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及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粮食局:负责组织突发事件时肉类、食糖类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的稳定;负责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粮食供应,确保我县粮食市场稳定。
县文体广新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援助。
县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灾害情况。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预报,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县畜牧局: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防控协调指导工作,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县民政局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新闻报道。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境外和国际人道救援组织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助参与灾区伤病员救治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军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
武警澧县中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群众及重要物资。
3.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县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汛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省、市、县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县委、县人民政府、省市民政部门报告,并通报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镇、街道。
3.2灾情管理
镇、街道民政和劳动社会保障站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3.2.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道民政和劳动社会保障站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报告。
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灾害发生2小时内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立即上报市民政局并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3.2.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灾区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2.3对于旱灾,灾区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现、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3.2.4县本级、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3救灾预警响应
3.3.1启动条件
县相关部门(单位)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的情况,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3.3.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3.3.3救灾预警响应措施
救灾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协调相关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镇、街道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3.4救灾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发展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应急响应
县减灾委设定Ⅳ、Ⅲ、Ⅱ、Ⅰ四个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4.1Ⅳ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1)某镇、街道或相邻跨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4000人以上。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应急响应。
4.1.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会同县委宣传部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下拨给镇、街道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县减灾委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卫计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督促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4.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4.2Ⅲ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1)某镇、街道或相邻跨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1万人以上。
(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应急响应。
4.2.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单位),请求省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县减灾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县民政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会同县委宣传部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向省市民政部门、省市财政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上级和县本级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卫计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督促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4.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4.3Ⅱ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1)某镇、街道或相邻几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2万人以上。
(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Ⅱ级应急响应。
4.3.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单位),请求省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县减灾委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向省市民政部门、省市财政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上级和县本级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卫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民政局、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实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督促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4.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4.4Ⅰ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1)某镇、街道或相邻几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5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3万人以上。
(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向县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4.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单位),请求省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县减灾委主持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向省市民政部门、省市财政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上级和县本级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卫计部门根据需要赶赴灾区及时派出医疗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武部、武警澧县中队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8)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商务粮食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科技工信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9)县民政局、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实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督促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4.4.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决定终止I级响应。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县本级、各镇、街道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5.1.1县本级、各镇、街道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5.1.2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单位)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5.2物资保障
5.2.1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减灾委在全县建立1个县级物资储备库,并指导、协助镇、街道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镇、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5.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建立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5.2.3各镇、街道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及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5.3通信和信息保障
5.3.1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5.3.2加强各级灾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县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5.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5.4设备保障
5.4.1县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本级、各镇、街道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县减灾委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和装备。
5.4.2县本级、各镇、街道应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5.5人力保障
5.5.1加强各级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培育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5.5.2组织相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5.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5.6社会动员保障
5.6.1县民政局、县减灾委办公室应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5.6.2县民政局、县减灾委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5.6.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灾区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对受灾镇、街道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民政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季生活困难情况,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评估,核实情况。
6.2.2灾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6.2.3根据各镇、街道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上级和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灾情稳定后,镇、街道民政和劳动保障站及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将因灾倒塌房屋情况报县民政局和县减灾委办公室,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上报省市民政部门和市减灾委办公室。
县民政局、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民政部门。
6.3.2根据各镇、街道向县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3.3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6.3.4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4其他设施重建
发改、教育、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计、文体广新、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单位)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监督管理
7.1救助款物监管
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应加强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镇、街道应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民政局、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增强灾害应急救助能力。
7.3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民政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澧政办发〔2016〕23号
LXDR-2016-010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各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监督全覆盖,提高审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购买社会服务,是指县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
第三条选取不少于10家社会中介机构组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由县审计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实行政府采购。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聘用的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审计服务资格。
(一)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六)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七)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四条根据审计项目的需要,由县审计局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确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服务机构,并签订审计服务合同。一个审计项目原则上只能抽选一家中介机构;同一批次的审计项目,一家中介机构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公开抽选;中介机构已经为建设方或施工方编制了工程项目预、决算或标书等利益相关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公开抽选。抽签结果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县审计局政务网公示。
第五条中介机构参与的审计项目,审计组长由县审计局人员担任,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由县审计局进行复核把关。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的费用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中介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县审计局要严格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工作过失的,给予警示谈话;存在工作严重过失、造成经济赔偿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终止服务合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购买社会服务工作接受县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澧政办发〔2016〕24号
LXDR-2016-0101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澧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澧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的响应程序和应急救援,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德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属、市属在澧大型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事发单位负责处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协助处置,必要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处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本预案要求履行职责,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科学施救,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作用,科学决策、合理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避免盲目施救引发次生事故。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常态化工作,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体系与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抢险工作。
2.1县应急救援指挥部
主要负责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指导、协调等工作。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组长);县政府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牵头部门负责人,安监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中:
(1)煤矿事故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国资中心、县国土资源局、县科技工信局等参与配合;
(2)非煤矿山事故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国资中心等参与配合;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事故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工信局等参与配合;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事故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等参与配合;
(5)道路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火工品道路运输事故,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事故)由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消防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等参与配合;
(6)建筑施工事故,按职责分工分别由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卫计局、县科技工信局等参与配合;
(7)火灾事故由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牵头,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等参与配合;
(8)铁路交通事故由县火车站牵头,县科技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卫计局、县气象局、武警澧县中队等参与配合;
(9)特种设备事故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科技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卫计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旅游外侨局、县气象局等参与配合;
(10)水上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烟花爆竹水路运输事故)由县海事处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县畜牧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等参与配合;
(11)民爆事故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县科技工信局、县卫计局、县武警澧县中队、县国资中心等参与配合;
(12)其他事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相应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配合;
2.2现场抢险指挥部
(1)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担任总指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为成员。
(2)现场抢险处置小组。现场抢险指挥部一般下设六个小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
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
医疗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或专家、救治伤员等。
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应急响应
3.1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要在事发后45分钟内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的时限不得超过事发后90分钟,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应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续报。
3.2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在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3.3事故分级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四级: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的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分级响应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
(2)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跨县行政区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
县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和施救。
3.5抢险救援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组织事发单位和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控制事故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6紧急医疗救援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积极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县卫计部门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
3.7治安管理及公众安全防护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对现场情况科学评估,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到安全威胁的人员;要按规定为现场救援人员配备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保障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3.8信息发布
县文体广新局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会同牵头部门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3.9应急结束
事故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经现场抢险指挥部确认,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后期处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事发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资金物资调拨、保险理赔等。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做好危险源监控和预警预防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抢险指挥部要及时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并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保障措施
5.l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
5.2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建立各行业应急专家库,聘请专家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咨询、技术指导。
5.3物资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含有关保险公司)按规定承担。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5.4通信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和专业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完善应急通信网络,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程序。
5.5医疗救援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医疗救援网络建设,组建相应队伍、配备必要技术装备和物资,增强安全生产事故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5.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及时运送。
6.附则
6.l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救援知识和有关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相关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
6.2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照有关法规对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没有履行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6.3预案修订与更新
本预案所涉及的各牵头部门、各单位应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与县人民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县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预案修订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6.4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澧政办发〔2016〕25号
LXDR-2016-0101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澧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澧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常德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常德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澧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省属、市属在澧矿山企业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
(4)科学救援,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和救援队伍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澧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及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文体广新局、县气象局、县科技工信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事故牵头处置部门,由事故牵头处置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
指挥、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客观、准确发布非煤矿山事故重要信息。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收集、研判、报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
2.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安监局: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县公安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调涉及民爆危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指导、协调国土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提供国土资源监管信息。
县住建局:指导、协调因非煤矿山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环保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县文体广新局: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县科技工信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的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县消防大队: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2.3专家组
县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现场组织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或省属、市属在澧矿山企业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县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矿山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4.2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六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4)医学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各安监部门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分布、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等基本情况,建立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县安监局对存在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各安监部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信息报告
3.2.1报告程序
各安监部门、非煤矿山企业是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非煤矿山企业要在事发后45分钟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安监局;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安监局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县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应在事发后90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3.2.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非煤矿山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分级及救援工作需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
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跨县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事故,或超过县处置能力的,在市、省、国务院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矿山救援队等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具体类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要点,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供电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受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4.4信息发布
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发布非煤矿山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按照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道和事发单位积极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减少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镇、街道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医疗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6.2交通运输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事故发生地区公路水路通行条件良好。必要时,由事发地公安机关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人员、物质、器材运输和伤员转移的畅通。
6.3医疗卫生保障
非煤矿山重点镇、街道要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完善非煤矿山事故紧急医疗救治机制,及时开展紧急救治和后续治疗。县卫计局要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医疗专业技术队伍,为紧急医疗救治提供技术支持。
6.4治安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安监部门、非煤矿山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定期组织非煤矿山职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
7.2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澧政办发〔2016〕26号
LXDR-2016-0102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澧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澧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烟花爆竹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常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常德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澧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澧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国资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文体广新局、县地方海事处、县气象局、县科技工信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事故牵头处置部门,由事故牵头处置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
指导、协调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会同相关部门发布烟花爆竹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工作报告。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制定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安监局:牵头处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不含港口经营与储存)事故,协调专业烟花爆竹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县公安局:牵头处置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事故和燃放事故;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处置烟花爆竹港口经营与储存、水路运输事故,指导协调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县住建局:指导、协调因烟花爆竹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计局:指导、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环保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县国资中心:协调相关县属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指导、协调事故所涉及产品的质量检测、质量鉴定和特种设备检测、认定,提出救援技术措施。
县文体广新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地方海事处:参与处置烟花爆竹港口经营与储存、水路运输事故,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负责水路运输的交通管制工作。
县气象局: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县科技工信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县消防大队:指导、协调公安消防部队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2.3专家组
县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烟花爆竹应急专家组,为烟花爆竹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现场组织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镇长、街道办主任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4.2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六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4)医学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各级安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烟花爆竹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3.2信息报告
3.2.1报告程序
各级安监机构、烟花爆竹企业是烟花爆竹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烟花爆竹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烟花爆竹企业要在事发后45分钟内报告事发地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事发地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县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应在事发后90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安监局。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3.2.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烟花爆竹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分级及救援工作需要,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
发生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
发生较大及以上烟花爆竹事故,或发生跨县行政区域烟花爆竹事故,或超过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在市、省、国务院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处置
烟花爆竹事故现场救援以属地为主。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立即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镇长、街道办主任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制定事故的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突发、迅速、冲击波强,以爆炸燃烧为主,易产生二次爆炸的事故特点,密切监控事态发展,排除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的险情。
(2)及时救治事故受伤人员,设置警戒线,划定安全区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持现场秩序。
(3)查明危险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一切火源、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5)迅速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及食物、饮水,向受灾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4.4信息发布
各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烟花爆竹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按事故等级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道和事发单位负责组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减少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调查分析
事发地镇、街道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卫计、环保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发挥专长,相互协作,科学施救。
6.2装备保障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烟花爆竹事故救援装备。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烟花爆竹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6.3交通运输保障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门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质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
6.4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地卫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烟花爆竹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储备专用药品和器材。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烟花爆竹企业要加强职工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7.2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烟花爆竹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澧政办发〔2016〕27号
LXDR-2016-0102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澧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澧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常德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常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澧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各镇、街道或有关企业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
(4)科学施救,快速处置。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澧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及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国资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文体广新局、县地方海事处、县气象局、县火车站、县科技工信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事故牵头处置部门,由事故牵头处置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
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收集、汇总及报告工作;及时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和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有关部门、企业落实县指挥部决策部署。
2.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安监局: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不含港口经营与储存)、使用事故,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县公安局: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与储存、水路运输事故,指导、协调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县住建局:协调做好因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环保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县国资中心:协调相关县属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指导、协调事故涉及产品的质量检测、质量鉴定和特种设备检测、认定,提出救援技术措施。
县文体广新局: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地方海事处:参与处置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与储存、水路运输事故,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负责水路运输的交通管制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县火车站: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事故。
县科技工信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县消防大队:指挥、协调消防部队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2.3专家组
县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现场组织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镇长、街道办主任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4.2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六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4)医学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安监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信息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信息报告
3.2.1报告程序
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危险化学品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企业要在事发后45分钟内报告事发地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事发地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县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应在事发后90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安监局。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3.2.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或类别、包装、涉及数量、事故范围和周围环境等);事故简要经过,事发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分级及救援工作需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
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发生跨县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超过县处置能力的,在市、省、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以属地为主。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立即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镇长、街道办主任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故具体类型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泄漏所涉及到的范围等,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避免横穿危险区,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
(2)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3)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医疗救护: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赶赴现场实施现场急救,选择合适的医院实施深度治疗。
(5)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6)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7)洗消和现场清理: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事故现场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彻底清除,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禁止或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4信息发布
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机构确认,按照应急响应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道和事发单位负责组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减少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调查分析
事发地镇、街道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卫计、环保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要适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
6.2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泡沫车、药剂车、联用车、气防车和化学抢险救灾专业设备,加强管理,统一调度,为应急处置提供装备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部门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7.2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澧政办发〔2016〕28号
LXDR-2016-0101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1年7月21日印发的《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澧政办发〔2011〕83号)同时废止。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
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澧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县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县、镇、街道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实行分类管理。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依靠科技,依托专家。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人武部政委、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县环保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新闻中心、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教育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气象局、县商务粮食局、县旅游外侨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
(1)研究确定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领导、组织、协调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发布各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审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事宜。
(5)向县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组织调查各级突发环境事件。
2.2.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贯彻落实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预测监测系统;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指导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4)完成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环保局:负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应急处置现场的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澧武警,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
县消防大队:负责参加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对现场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进行灭火或控制处理,对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进行处置。
县新闻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依法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预防措施,防范发生次生灾害;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县发改局:负责将全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科技工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通信保障的有关协调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建设,指导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水利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与转移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县商务粮食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旅游外侨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涉外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县民政局:负责储备、管理和调配救灾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助。
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县广播电视台、常德日报驻澧记者站、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负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2.3专家组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有关企业和单位的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进行评价,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4现场指挥部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2.5组织体系框架图
3.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
3.2危险源的预防
各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管,实施动态监控。
3.2.1固定危险源的预防
(1)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2)对污染治理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制定和完善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4)掌握应急处置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完善应急设施,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3.2.2移动危险源的预防
(1)职能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2)加强对途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事故多发路段移动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3)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环境应急专项预案,掌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技术。
3.2.3饮用水水源地的预防
(1)各镇、街道要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及警示标示。
(2)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四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事态正在逐步扩大。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恶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3.2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
(4)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8)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市区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
4.1.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弃物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1.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市州界突发环境事件。
4.1.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2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3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4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建立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立即指定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县人民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委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镇、街道通报情况;指导、督促镇、街道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信息报告与发布
4.3.1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立即向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45分钟内组织核查并向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3.2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续报。
(3)处理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全面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3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湖南省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常德市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提请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求助信息。
4.3.4信息通报
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的,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县环保部门通报。
4.3.5信息发布
按照事件级别,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信息发布要准确、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应急监测
4.4.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4.4.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有关规定。
4.5.2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行政区人民政府负责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
(1)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组织力量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群众;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续发生可能;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群众以免再次受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污染场地修复与处置等事项。
5.2评估总结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部门。
6.应急保障
6.1经费保障
县财政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6.2装备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技术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4通信保障
县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络畅通。
6.5队伍保障
县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相关部门、镇、街道应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践能力。
7.2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等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环保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澧政办发〔2016〕29号
LXDR-2016-0102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澧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3月22日印发的《澧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澧政办发〔2012〕18号)同时废止。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5日
澧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危害。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澧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置。
1.4工作原则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最大程度减少灾害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2.1组织机构
设立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旅游外侨局、县气象局、县新闻中心、武警澧县中队、县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
统一领导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研究解决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培训;决定启动、实施和结束小型(Ⅳ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指挥小型(Ⅳ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参与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防治措施;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调查和监测,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变化情况及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信息;负责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灾害应对措施。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项目。
县科技工信局:负责应急救援电力和通讯保障及成品油、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调运和综合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协助灾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安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救治,做好灾区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开展避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救灾款物的分配和发放。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监督和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气、供水设施,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房屋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引发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通畅。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及引发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洪涝灾害的处置;负责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旅游外侨局:负责根据情况发布旅游预警信息;负责协同相关单位做好灾害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除和修复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矿山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对矿山、尾矿库(坝)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消除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隐患。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灾区气象情况,提供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
县新闻中心: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武警澧县中队: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控制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参与医疗救护和疫情防控、抢救公共基础设施等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3专家组
县指挥部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勘查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体系
在2013年澧县1:50000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及澧县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报告基础上,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全县境内查明的328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均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对险情隐患较为严重的火连坡镇三元村(原闸口乡老木村1组)滑坡等地质灾害体布置专业监测手段。
3.2监测预警行动
3.2.1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初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全县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及其威胁对象、范围和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责任到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国土资源局及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地质灾害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制定排险防治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3发放“防灾明白卡”
县国土资源局在充分掌握全县已查明及新增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基本情况的同时,督促各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的“防灾明白卡”发放到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手中,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分为四级(可能性小)、三级(可能性较大)、二级(可能性大)和一级(可能性很大)等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明,由县国土资源局联合县气象局向公众发布。
3.4信息报告和通报
3.4.1信息报告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汇总信息、迅速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4.2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性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及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3.4.3信息通报
各级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应急响应
4.1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
突发性地质灾害根据危害程度及规模大小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四级。
4.1.1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1.2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1.3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1.4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因灾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国土资源局上报信息的同时,及时将险情信息通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群众,根据险情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撤离路线,组织群众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防治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
4.2.2应急处置
(1)小型(Ⅳ级)突发性地质灾害
小型(Ⅳ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本预案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县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监测、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中型(Ⅲ级)突发性地质灾害
发生中型(Ⅲ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县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市指挥部统一指令协助组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
发生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县指挥部全力协助市指挥部,服从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配合省指挥部开展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农业生产和恢复重建工作。
5.2总结评估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县指挥部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书面报告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应急基础保障
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中队、应急志愿者等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设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救援能力;县人民政府将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建立覆盖全县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能力。
6.3技术保障
加大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工作力度,提高应急防治能力和水平;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建设,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社会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予以抚恤。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澧政办发〔2016〕31号
LXDR-2016-0102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澧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澧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畜禽产品生产供应安全、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常德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澧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切实提高防控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造成的危害。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本级和镇、街道分别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委分管农业的副书记任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县政协分管副主席、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县新闻中心、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商务粮食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水产局,由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
研究决定全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及政策;统一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和总结年度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统一协调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和分析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信息及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及时上报疫情,提出防控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落实本预案。
2.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研究拟定全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技术对策;负责疫情的确认和分级;依法组织开展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疫情管理等工作;负责疫情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监督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织供应防疫物资;负责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和专家小组,培训防疫人员。
县新闻中心: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宣传,按照规定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的组织与审查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及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设立和运行情况,及时查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县发改局:负责编制实施防疫物资储备与调运、疫情监测、检疫检验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教育局:负责督促所属单位接受动物防疫部门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及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设站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应急救助;对因公受伤的国家工作机关应急人员按程序申报伤残评定;对抢险救灾或者其它为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按程序评定为烈士。
县财政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经费的保障、申报、及时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配合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消毒站;疫区封锁时,负责配合协调设立公路、水路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人员、物流运输,协助做好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及相关扑疫工作;协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个人和相关公园做好防疫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重大人畜共患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对接触人畜共患病人群进行监测、病原学检测、诊断、治疗,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工作,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动物产品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关闭、封锁现场等工作;负责监管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配合做好相关应急防疫扑疫物资的质量监管。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2.3专家组
县指挥部组建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经济学、气象学、风险评估等方面专家及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和疫情报告
3.1监测与风险评估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卫计、林业等部门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和定期召开专家分析会,提出形势分析和风险评估报告,为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提供参考。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和发布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预警:县内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以及重点人畜共患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或周边区县市发生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一般(Ⅳ级)预警由县兽医主管部门发布。
较大(Ⅲ级)预警:市内发生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或相邻省份、毗邻市州发生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较大(Ⅲ级)预警由市兽医主管部门发布。
严重(Ⅱ级)预警:省内发生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或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的。严重(Ⅱ级)预警由省兽医主管部门发布。
特别严重(Ⅰ级)预警:发生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由农业部发布。
3.2.2预警解除
预警解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依照预警发布程序执行。
3.3疫情报告
3.3.1疫情报告主体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疫情报告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镇、街道动物防疫站报告。
3.3.2疫情确认
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报疫情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及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牲畜口蹄疫的,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进行确诊。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牲畜口蹄疫以外的重大动物疫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具备资质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和确诊。必要时送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3.3.3报告程序和时限
县动物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告县兽医主管部门。县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县兽医主管部门与县卫计主管部门要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3.3.4疫情报告内容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其它易感动物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3.4疫情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向社会发布,或经农业部授权,由省畜牧水产局向社会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Ⅱ级和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Ⅲ级和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分别由市、县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根据疫情处置的实际情况和控制扑灭疫情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疫情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同时进行疫源跟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4.2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4.2.1一般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区县市内发生并呈流行趋势;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县市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4.2.2较大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区县市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区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人群感染病例;
(5)在1个区县市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6)市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4.2.3严重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市5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市5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发现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并引发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30个以上疫点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
(4)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涨;
(6)省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4.2.4重大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0个以上区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我国己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3)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引起人的疫病暴发或流行,构成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扩散趋势;
(5)农业部认定的其他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应立即对发病畜禽所在的自然村或场所采取临时隔离措施,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对病死动物、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到现场规范采样,送省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同时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对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流出的动物及产品和可污染物进行追踪调查。
4.3.2应急预案启动
诊断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疫区确认后,疫情发生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4.3.3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扑杀疫点内的染疫动物及按规定应扑杀的易感动物;对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相关产品、动物排泄物及被污染饲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物品、动物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4.3.4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消毒;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并实行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必要时对易感染动物进行扑杀;发生高致病禽流感疫情时,对疫区内所有禽类进行强制扑杀;关闭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对被扑杀动物、动物排泄物、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3.5受威胁区内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域内的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根据规定对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加强检疫监管。
4.3.6人员防护和医学观察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储备一定数量的人用疫苗、消毒药品、预防治疗药物、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对病样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强制扑杀及其他防疫扑疫工作采取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县卫计主管部门要对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防疫扑疫人员开展持续的医学观察,根据情况对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己发病群众开展救治,防止疫病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4.3.7分析与评估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发生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卫生疾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人间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
4.3.8宣传报道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指挥部会同县新闻中心,客观、准确、及时对重大动物疫情及其处置工作进行报道。
4.4未发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周边区县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本地区尚未发生时,应及时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等,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应急处置人员与物资准备、公路等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督及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4.5应急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经过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验收合格,终止应急响应。
IV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III级及以上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级及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对应急期间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给予适当补助,对受灾单位和人员进行安抚,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扑杀动物和处置财产按规定给予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补助和抚恤。
疫情扑灭后,县人民政府宣布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制定重大动物疫情灾害补助规定和恢复生产的扶持政策,鼓励、扶持养殖业发展。
5.2总结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结束后,县指挥部对疫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书面报告市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通信和电力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各级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邮政通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应急状态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给予最优先待遇,并确保信息保密安全。电力部门保障应急期间的电力供应。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各级指挥部要分别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为疫情防治及应急处置提供物资保障。县指挥部组建由动物防疫员、官方兽医、动物疫病检验人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安、武警、卫生防疫等人员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处理预备队,全面实施疫情处置工作。县交通运输部门对应急防疫物资调运要优先保障。
6.3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应急防疫物资储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疫情监测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安排和拨付动物扑杀补助及疫情处理等经费。
6.4技术保障
加强兽医、卫计、林业等部门及专家协作,强化基础研究、集成应用研究、软科学研究;积极开展与其他地区的交流合作,提高科技对应急工作的支撑能力。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动物疫情防治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和疫情处理预备队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演练,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因公伤亡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对在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因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阻碍依法扑疫等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并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尼帕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屠宰加工、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应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事记
(2016年10—12月)10月8日,县委召开市党代会精神传达暨县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专题会议。
10月8-10日,县委举行全县干部作风集中整训活动。
10月9日,市委书记王群来澧调研津澧融城工作。
10月9日,湖北省松滋市政府党组成员、工会主席郑风雷一行来澧交流学习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
10月13日,省民政厅厅长助理白丽琼一行来澧调研儿童福利工作。
10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戴君耀带队来澧开展政府法制工作评议调查。
10月13日,鼎城区委常委、副区长肖汉学一行来澧学习考察项目建设工作经验。
10月13日,县长徐荩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
10月13-14日,省农业委副主任邹永霞一行来澧调研粮食生产工作。
10月17日,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侯迁广一行来澧督查指导社区矫正工作。
10月17日,县长徐荩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
10月18日,德国汉诺威市市长斯特凡·索斯托克来澧考察城头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10月18-19日,湖区五省血防工作督导组来澧检查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工作。
10月19日,全县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争项争资“百日会战”动员大会召开。
10月20-22日,县委书记邹如龙带队赴广东东鹏集团、珠海九洲控股集团考察洽谈。
10月21日,省侨联副主席孙民生、市政协副主席傅绍平、英国湖南同乡会会长吴莉莉、英国湖南商贸总会会长杨威一行来澧举行项目考察、文化交流、联络联谊活动。
10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燕芳带队来澧调研《精神卫生法》贯彻落实情况。
10月21日,全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会议召开。
10月21日,政协澧县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
10月24日,市委副书记徐正宪来澧宣讲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
10月25日,上海交建党委书记罗志宏一行来澧考察调研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10月26日,省委老干部局局长崔永平一行来澧调研。
10月26日,县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调度会议召开。
10月27日,县委中心组举行2016年第七次集中学习。
10月28日,全县水利秋冬修现场会召开。
10月28日,全县交通建设项目推进会召开。
10月31日,全县行业协会商会和行政机关脱钩工作会议召开。
11月3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
11月4日,县委召开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会议暨县委中心组举行2016年第八次集中学习。
11月6日,县长徐荩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
11月7日,津澧融城推进工作首次联席会议在澧举行。
11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先蒙来澧调度精准扶贫工作。
11月9日,省安监局督查组来澧督查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11月10日,常德市涔怀现代生态农业园建设现场办公会在澧召开,市政府副市长朱晓平出席。
11月10日,政协澧县第八届委员会第十七次常委会召开。
11月15日,县委中心组举行2016年第九次集中学习。
11月15日,县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整治五大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召开。
11月16日,澧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11月20日,全县传达学习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专题会议召开。
11月20-23日,政协澧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11月21-24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11月24日,市委派驻澧县换届风气督导巡察组组长、市纪委副书记汤杰一行来澧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及“两个责任”例行谈心谈话活动。
11月24日,全县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工作会议召开。
11月25日,省洞庭湖区养殖环境综合整治推进会在澧召开,省政府副省长戴道晋出席。
11月28-29日,县总工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召开。
11月29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朱水平来澧调研脱贫攻坚工作,开展落实“两个责任”例行谈心谈话活动。
11月30日,县项目建设“百日会战”集中开工仪式举行。
12月1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周德睿来澧调研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12月7日,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一次全体会议召开。
12月7日,省社科院课题组来澧调研《津澧新城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12月8日,新华社湖南分社副社长、总编辑张春保一行来澧调研采访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
12月9日,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郭伟民一行来澧检查澧阳平原史前遗址群考古发掘工作。
12月9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朱水平来澧召开征求《政府工作报告》意见建议座谈会。
12月13日,县长徐荩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一次常务会议。
12月14日,县委中心组举行2016年第十次集中学习。
12月16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12月18日,津澧融城推进工作第二次联席会议召开。
12月20-21日,中国疾控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副所长李石柱带队来澧督导血吸虫监测工作。
12月22-23日,省语委办主任王俊良率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团来澧评估验收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创建工作。
12月23日,省农开办副主任余健来一行来澧督导检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2月26日,县长徐荩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二次常务会议。
12月28日,国家水利部水保司、长江委农水局相关负责人来澧督导2016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项目。
12月28-29日,省农业委总农艺师唐建初一行来澧调研现代农业。
12月30日,县委召开传达学习省、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座谈会。
12月30日,2016年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调度会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