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县政府文件
中共澧县县委 澧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县重点工作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澧通字〔2017〕5号
各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并省市驻澧单位:
现将《2017年度全县重点工作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澧县县委
澧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3日
2017年度全县重点工作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为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根据省、市绩效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范围(见附件1)
(一)全县15个镇,4个街道;
(二)县直正科级以上独立行政事业单位;
(三)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部门管理的副科级单位绩效评估,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制定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评估内容
绩效评估内容主要由公共项目和差异项目两部分组成。
公共项目包含党的建设、政法稳定信访与社会综合治理、效能建设和评价。
差异项目主要指“五大会战”工作。
承担有省、市绩效评估指标的全面小康、深化改革、开放性经济、科技创新、重点民生实事、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质量强县、完美社区、节能降耗、国土资源管理、人防建设、建议提案办理、司法公正常德行、应急管理、对口支援、第三次农业普查、党管武装及国防建设、河长制、养殖环境整治、封洲禁牧、殡葬管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养老服务业发展、退役士兵安置、民族宗教、农民负担监管、土地确权、供销社综合改革等项目纳入绩效管理,不赋分,年度被省、市扣分的,在全县重点工作绩效考核中对责任单位予以双倍扣分(百分制换算后)。
三、评估方法
全县重点工作绩效评估采取量化考核办法。各评估责任单位依据评估细则对评估对象负责的工作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其他不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单位按评估对象的平均分计分。各项指标均应提供差异化评分结果,对照《2017年度全县重点工作评估指标及分值》(见附件2)换算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计分。所有单位按得分多少排名。
四、评估程序
(一)制定指标
县岗位责任制考核委员会根据省市下达的指标任务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研究制定指标体系,按有责则评、无责不评的原则精准确定评估对象,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实施。各评估责任单位对所评估的工作制定评估细则,明确评估对象的职责、具体工作任务和计分标准,经县考核办审查备案后发布实施。
(二)日常评估
1.各评估责任单位要建立考核台账,对相关评估指标完成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经常性督促、指导、调度。
2.县考核办会同有关评估责任单位,对主要指标进行定期调度并组织开展抽查核验。9月底对责任单位考核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3.纳入绩效评估管理的镇、街道和县直单位于12月20日前向县考核办提交书面年终自评报告。报告要突出亮点和特色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地本单位在经济、社会、民生、党建、优化环境等方面,采取的创新性举措、取得的明显工作成效和突出成绩。各单位的自评报告作为综合评估的参考依据。
(三)年终考评
1.数据采集及单项工作先进初评。各评估责任单位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各单位自评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严格按照评估内容和计分办法进行考核验收与综合评分。单项先进共设14项(见附件4),全面小康工作奖由县小康办牵头组织评选,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创新奖由县深改办牵头组织评选,突出贡献优秀团队奖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评选,党管武装工作奖由县人武部组织评选,其他单项先进单位由各重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核确定。
考核评分和单项评先结果经重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县级领导签字后于12月20日前报县考核办。
2.数据汇总及综合排名。县考核办对各单位年终自评情况和各评估责任单位报送的情况登记造册,对各单位提供的符合加减分情形(见附件3)材料审核后,汇总得出各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评估结果及排名。
五、评估结果
(一)拟定综合工作等次
县考核办根据年终各单位得分高低按25%、70%、5%的比例评出优秀、合格和较差3个等次,参考不参评序列单位不评定等次。
1.优秀等次。按得分高低分类确定35个优秀等次(见附2)。因工作不力,相关指标在全市绩效评估中得分排名后三位的县直单位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合格等次。待优秀等次单位和较差等次单位确定后,其余单位均为合格等次。
3.较差等次。根据得分进行排序,所有参评单位排位后5名的单位定为较差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评估为较差等次: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在脱贫攻坚、环境保护、社会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平安建设)、计划生育、防汛保安、农民涉负等重要工作中,因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出现较大失误或成为市级以上负面典型的;全面小康工作评估指标未按照要求实现年度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中发生塌方式腐败(以当年纪律、检察机关立案为准),或因班子运转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因工作不力,相关指标在全市绩效评估中得分排名倒数第一的;经县岗位责任制考核委员会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审定,认定为较差的。
县直部门管理的副科级独立单位按25%的比例推荐优秀等次,按比例推荐优秀等次出现小数位的,如果主管部门被评为优秀等次,小数位按进位法取整数,否则按去尾法取整数。
(二)拟定先进单位结果
综合绩效评估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原则上确定为综合先进单位;单项先进根据各重点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的情况确定。
六、研究审定并公布结果
县考核办将初评结果报县岗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初评结果后,报请县委常委会最终审定。评估结果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全县通报。
七、结果运用
(一)作为县委、县政府综合奖励的依据。凡被评为重点工作绩效评估先进单位的,给予物质奖励。各单位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年度绩效奖金标准(优秀等次7000元、合格等次5000元、较差等次3000元)分等次兑现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绩效奖金,奖金按现有工资渠道安排。各项重点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表彰奖励后,各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县直各单位不得另行组织检查评比和表彰奖励。
(二)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推荐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记二等功,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记三等功,适度提高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县直单位所属独立的股级以上单位当年没有被主管部门评为优秀单位的,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综合评估为较差等次的单位,县委、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县委、县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县委、县政府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垂直管理单位的评估结果,县委、县政府将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各评估责任单位向参评单位反馈评估结果,作为各单位改进工作的依据。各单位要根据评估结果,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八、组织领导
全县重点工作绩效评估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岗评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具体工作由县考核办牵头组织实施,各重点工作考核评估单位在县考核办的协调和指导下负责各单位的指标评估工作。
附件:1.2017年度全县重点工作绩效评估范围及优秀等次指标
2.2017年度全县重点工作评估指标及分值
3.绩效评估加分和扣分情形表
4.2017年度县委总结表彰大会表彰奖励项目及标准
附件1
2017年度全县重点工作绩效评估范围及优秀等次指标
分类 评估对象 优秀等次
镇(15个) 甘溪滩镇、码头铺镇、火连坡镇、王家厂镇、大堰垱镇、金罗镇、城头山镇、澧南镇、涔南镇、梦溪镇、盐井镇、复兴镇、如东镇、官垸镇、小渡口镇 6
街道(4个) 澧阳街道、澧浦街道、澧西街道、澧澹街道 2
经济发展类
(22个)
发改局、住建局、环保局、房管局、农业局、林业局、艳电局、农机局、畜牧局、供销社、水利局、商务粮食局、财政局、农开办、科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资管理中心 9
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文化旅游建设投资公司 另定
社会发展类
(18个) 文体广新局、广播电视台、文物局、民政局、卫计局、疾控中心、人防办、扶贫移民开发局、农经服务管理站、人社局、统计局、教育局、公路局、城头山管理处、市场服务中心、政务中心、信访局、规划局 7
执法司法监督类
(11个) 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交警大队、审计局、安监局、城管执法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森林公安局 3
党委和群团类
(13个) 档案局、党史办、接待处、党校、老干局、编委办、文联、工商联、总工会、妇联、团县委、残联、科协 2
垂直管理类
(30个) 新华书店、澧县调查队、气象局、盐务局、烟草局、国税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人民银行、邮政公司、农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沪农商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欣运集团、国网澧县供电公司、石油公司、六九〇五单位 3
其他类
(17个) 湖洲管理所、澧阳平原灌区管理处、澧淞大垸管委会、澧阳大垸管委会、羊湖口电排站、王家厂水库管理处、洈水灌区管理处、人民医院、中医医院、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六中、职业中专、教师进修学校、七里湖农场 3
参考不参评系列
(10个) 纪委(监察局、巡察办)、县委办、政府办、人大办、政协办、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含归口部门)
附件3
绩效评估加分和扣分情形表
事项 标准
加
扣
分
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批评) 综合工作加(扣)3分,单项工作加(扣)2分
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批评) 综合工作加(扣)2分,单项工作加(扣)1分。
受省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批评) 综合工作加(扣)1分,单项工作加(扣)0.5分
备注 1.加减总量以5分为限。
2.以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省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正式通报文件为准(其他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等非正式实体机构的表彰,不作为加分依据)。
3.被表彰对象应为县委、县政府,镇、街道和县直主管部门本级,其他表彰范围不予以加分。
4.次年1月10日前,各参评单位向县考核办提供本年度和上年度符合加分条件的通报、奖牌等有效证明材料。
附件4
2017年度县委总结表彰大会表彰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重点工作绩效评估综合奖
1.先进镇(6个):各奖5万元
2.先进街道(2个):各奖5万元
3.县直先进单位(27个):各奖5万元
二、全面小康工作奖(7个,各奖3万元)
三、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创新奖
1.国家新型城镇化和中小城市综合改革工作奖(2个,各奖3万元)
2.其他类深化改革工作创新奖(3个,各奖3万元)
四、突出贡献优秀团队奖(10个,各奖3万元)
五、园区攻坚大会战先进单位(10个,各奖1万元)
六、城镇带动大会战先进单位(10个,各奖1万元)
七、交通建设大会战先进单位(7个,各奖1万元)
八、旅游升温大会战先进单位(7个,各奖1万元)
九、民生提质大会战先进单位(10个,各奖1万元)
十、美丽乡村建设先进奖(7个,各奖1万元)
十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奖(30个,各奖1万元)
十二、“无上访村(社区)”创建工作奖
1.无上访村(社区)(30个,各奖1万元)
2.创建“无上访村(社区)”优秀镇街(12个,各奖1万元)
十三、党管武装工作奖(7个,各奖1万元)
十四、鼓励发展经济奖
依据《澧县鼓励发展经济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十五、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奖(20名,各奖3000元)
县政府文件
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澧政发〔2017〕8号
LXDR-2017-000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
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针,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有关环境保护及畜牧业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生态健康养殖为重点,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与调整农业经济结构相一致的原则;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坚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排放标准的原则;坚持从紧控制、疏堵结合、科学划定、强化监管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畜禽养殖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GB/T19525.2-2004)、《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1169-200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2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9号)和《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文件。
二、划定类型与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含义与管理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区域内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本方案公布前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限期退出畜禽养殖,并拆除养殖设施。
2.区域范围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澧澹街道和如东镇2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取水点周边陆域水平纵深1000米范围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旅游景区:城头山古文化遗址范围内(东起八支、西至大坪西干、南起大坪干渠、北至车溪干渠,面积约20平方公里);彭钦艳风景旅游区规划范围内。
(3)镇、村庄规划区:县城集中建设区(61平方公里)范围内;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2015年底乡镇区划调整前原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村庄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4)农村学校、幼儿院、敬老院、医院、居民集中居住点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5)主要交通干线:二广高速G55澧县段道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焦柳铁路澧县段道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国、省道澧县段道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6)重要水功能区:澧水、涔水、道水、澹水、松滋水、洈水等6大水系澧县段两侧堤岸陆域水平纵深各500米范围内;马公湖、北民湖、杨家湖、宋鲁湖、牛浪湖等5大内湖堤岸周边陆域水平纵深1000米范围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1.含义与管理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限制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本方案公布前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按规定配置畜禽粪污处理和病死畜禽处理的设施设备,做到达标排放,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逐步调减养殖数量或退出畜禽规模养殖。
2.区域范围
(1)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2)其他区域:未列入禁养区的小Ⅰ型、小Ⅱ型水库堤岸周边陆域水平纵深500米范围内;澧州涔槐国家湿地公园、天供山森林公园未列入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范围;县城规划区除县城集中建设区以外的范围;县道道路两侧500米范围内;未列入禁养区的主要内湖堤岸周边陆域水平纵深500米范围内。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1.含义与管理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适合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区域内可以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要求如下:
(1)选址必须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要求在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利、畜牧、发改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选址必须符合当地畜禽养殖规划布局,有足够消纳养殖粪便和污水的林地、果地、旱作物地或农田。
(3)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条件,具备畜禽粪污和病死畜禽处理的设施设备和手段,并办理相关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大中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环保设施建设。
(4)建设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区域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除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为辖区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及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法做好禁养区、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工作,以及适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选址规划工作,并监督管理到位。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文体广新、旅游外侨、环保、林业、畜牧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适养区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服务工作,优化审批程序,加强日常监管。
(二)开展宣传。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扎实推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退养和限养区适养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整治及所有养殖场的排污监管工作。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严厉查处。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物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公布实施
(一)之前关于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省、市对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澧政通告〔2017〕5号
LXDR-2017-00007
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澧政办发〔2017〕12号)要求,我县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此次全面清理了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确认为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共清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270件,其中废止55件、宣布失效32件、需修改2件、继续有效133件、重新公布48件;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107件,其中废止59件、宣布失效20件、继续有效18件、重新公布10件。具体清理结果目录附后。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各级各部门要防止出现因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造成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无据可循,确有需要的,应及时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2.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澧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澧县人民政府关于李世芹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澧政人〔2017〕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
李世芹同志任县监察局副局长;
钟广志同志任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副总编辑(排第一);
免去杨爱军同志的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总编辑职务;
樊辉同志任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免去其县市场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夏惠平同志任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免去其县棉花原种场场长职务;
杨平同志任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编辑委员会专职委员(试用一年);
曹力同志任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试用一年);
免去刘燮同志的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职务;
周志国同志任县广播电视台编辑委员会专职委员(试用一年);
向延贵同志任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
向平华同志任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免去其县公安局副局长、政工监督室主任职务;
免去谭辛铭同志的县交警大队涔南中队中队长(高配)职务;
免去黄泽杭同志的县公安局甘溪滩派出所所长职务;
免去苏娟同志的县公安局澧澹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免去伍煜同志的县公安局小渡口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免去王大明同志的县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李永红同志任县司法局副局长,免去其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张长清同志的县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宋叔平同志任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局长,免去其县司法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廖生群同志任县民政局副局长,免去其县人社局副局长职务;
孙智鸾同志任县民政局主任科员;
免去江强辉同志的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职务;
李忠发同志任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试用一年),免去其县监察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李菊文同志的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蔡云同志任县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免去其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职务;
李晓斌、宋军同志任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
游修爱同志任县人社局副局长,免去其县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孙昌梅同志任县住建局主任科员;
庹俊同志任县房管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职务;
马建军同志任县嘉山良种场场长,免去其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职务;
姚金培同志任县棉花原种场场长,免去其县嘉山良种场场长职务;
戴述雄同志任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李阳同志任县林业局副局长,免去其县畜牧局副局长职务;
周荣同志任县畜牧局副局长;
张新佩同志任县移民局副主任科员;
胡继军同志任县移民局督查专员,免去其县移民局副局长职务;
熊宗志同志任县移民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移民局副局长职务;
吕梁华同志任县澧阳平原灌区管理处副主任(试用一年),免去其县艳洲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于亚子同志任县澧阳平原灌区管理处监察室主任(试用一年);
刘旭斌同志任县澧淞大垸水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周云洪同志的县澧淞大垸水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朱清泉同志任县澧阳大垸水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罗承舟同志任县羊湖口电排管理站副站长;
唐述清同志任县王家厂水库管理处主任;
免去汪燎原同志的县王家厂水库管理处主任职务;
骆兴乔、甘小刘同志任县七里湖农场副场长(试用一年);
马小军同志任县商务粮食局副主任科员;
王立新同志任县市场服务中心副主任;
免去祝群同志的县市场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徐小平、郑文彬同志任县湖洲管理所副所长;
免去关良凤同志的县湖洲管理所副所长职务;
冯传忠同志任县财政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龙玮同志任县财政局主任科员;
王华军同志任县非税局局长,免去其县农业局副局长职务;
钟小东同志任县公路局局长,免去其县非税局局长职务;
免去王进同志的县公路局局长职务;
龙生虎同志任县公路局副局长,免去其县交警大队主任科员职务;
曾凡初同志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免去其县血吸虫病专科医院(澧州医院)院长职务;
彭冬梅同志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何兵才、郑飞鹏同志任县中医医院副院长;
曾昭玮同志任县第一中学副校长;
免去陈敦发同志的县第一中学副校长职务;
戴文波同志任县第一中学教务科科长(试用一年);
免去羿小平同志的县第一中学教务科科长职务;
孙昌银同志任县第一中学办公室主任(试用一年);
免去叶勇同志的县第一中学办公室主任职务;
汪北方同志任县第一中学学生科科长(试用一年);
免去李冰华同志的县第一中学学生科科长职务;
曾凡东同志任县第一中学总务科科长(试用一年);
谭建文同志任县第一中学教育科学研究室主任(试用一年);
汤真平同志任县第二中学校长,免去其县第六中学校长职务;
免去任泽贵同志的县第二中学校长职务;
刘先军、朱伟君、赵玉贵同志任县第二中学副校长(试用一年);
免去吴业军、陈克双、王勇同志的县第二中学副校长职务;
郑昌舫同志任县第三中学校长(试用一年);免去王金海同志的县第三中学校长职务;
黄兴武同志任县第三中学副校长;
孙际军同志任县第四中学校长(试用一年);
张波岩同志任县第四中学副校长;
免去王四清同志的县第四中学副校长职务;
李韶庭同志任县第六中学校长,免去其县第四中学校长职务;
吴祖金同志任县第六中学副校长;
免去杜建国同志的县第六中学副校长职务;
苏武洲同志任县教师进修学校校长(试用一年)、职业中专学校副校长(兼),免去其县第四中学副校长职务;
免去皮修锡同志的县教师进修学校校长职务;
皮业书同志任县职业中专学校副校长;
免去邬继金、张亚雄同志的县职业中专学校副校长职务;
毛彩东、胡军同志任县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试用一年);
免去樊希玉同志的县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职务;
免去张毅同志的澧浦街道副主任科员职务。
澧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日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澧政办发〔2017〕22号
LXDR-2017-01009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澧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澧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常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相互协调、整体联动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迅速反应、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澧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科技工信局、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局、县商务粮食局、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邮政局、县委宣传部、县旅游外侨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
研究确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处理系统、保障体系、工作规则;研究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问题;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统一指挥并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蔓延扩大;负责应急处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决定是否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建立和管理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向市食安办、县人民政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送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调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广告宣传以及涉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
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进行统筹,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困难地区应急资金视情况给予补助。
县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县科技工信局:协助处置食品工业企业、互联网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协调镇、街道的环境污染处置工作,提出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和建议。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处置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农业局:负责调查处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县商务粮食局:协助处置食品商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协助处置政策性用粮收购、储存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并提出结论。
县民政局:协助处置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住建局:协助处置建设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邮政局:协助处置寄递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旅游外侨局:协助处置旅游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各镇、街道和县直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2.3专家咨询小组
县指挥部设立专家咨询小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处置。
2.4现场组织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2应急处置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1)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或提请司法机关立案侦办。
(2)危害控制组。控制事故所涉问题物品的扩散,采取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组织对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验评估组。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5)维护稳定组。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
(6)综合信息组。汇总、通报、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5技术支撑机构
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测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县卫计局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等部门,根据上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市卫计委备案并实施。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作,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依法提请市食药监管部门公布警示信息。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境外、县外通报本县的信息;
(7)其他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卫计局报告;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同时向县教育局报告,县教育局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卫计局报告。县卫计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县农业局、县卫计局等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接到报告的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食药监管局报告。其中,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2.3报告内容
医疗、技术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报告或通报单位信息(报告或通报时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或通报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3.3事故评估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由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4.1.2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区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1.3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逐级报请上级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及相邻市州,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4.1.4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逐级报请上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4.2应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健康危害的人群积极做好医学预防和观察等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卫计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3)卫计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有关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卫计、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先行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6)组织专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提供参考依据;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3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澧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4.1级别提升
当事故态势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不断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提高响应级别,确保事态得到迅速、有效控制。
4.4.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达到以下三项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与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后期处置
5.1应急处置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的重要依据。
5.2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食药监管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5.3善后赔偿工作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技术平台,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通报等工作。
6.2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立即启动,救治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突发事件处理;负责应急处理中所需医务、公安、交通运输等人员保障。
6.4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6.5技术保障
县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工作。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2宣教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3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认定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澧政办发〔2017〕24号
LXDR-2017-010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常德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函〔2017〕39号)等精神,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治体系建设
(一)加强综合防治体系建设。严格按照《湖南省澧县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2015-2020年)》要求,对自然作用诱发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通过调查评价、搬迁避让、灾害治理、监测预警和能力建设等,最大程度达到防灾减灾效果,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实现从被动救灾向主动防灾的根本转变,逐步建立预防为主的综合防治体系。
(二)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诱发、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严格落实县、镇街、村、组四级群测群防责任制和矿山企业、群测群防组织的职责,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镇街要逐点落实监测主体和责任人,建立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做到防灾责任人明确、监测预警措施完善、联络通讯畅通。同时,要认真研究解决群测群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落实群测群防经费补助制度,强化监测人员责任心;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高识别灾害前兆和预警的能力。
(三)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按照《湖南省澧县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2015-2020年)》的要求,认真组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专业监测和预警示范区项目建设,加快项目进度,努力推进全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实体建设和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专业监测网点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县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对全县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及时做出预报,确保预警预报信息及时传递给群测群防责任人和受威胁群众。
二、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一)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选址、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规划建设居民区、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和各类工程项目。地质灾害评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进行,并按规定在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登记。评估机构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应当对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以及建设中、建设后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二)强化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各种人为活动,加强对矿山开发、交通建设、水利工程、削坡建房、挖土采砂等工程建设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控,特别是对影响城镇排水或排洪的自然沟谷、大型市政建设、垃圾处理场和建筑弃废渣场等周边区域,要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防止因工程建设堵塞泄洪沟道和城镇排水渠道引发灾害。
(三)落实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对建设工程可能遭受、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监测,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县国土资源部门参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县公路部门在滑坡、泥石流和土石崩塌区域修筑公路时,要认真进行勘查评估,科学合理设计,及时加固护坡、疏通沟谷、排除危岩体,必要时专项治理,消除灾害隐患。
三、明确相关单位职责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应急工作,完善防灾信息网络,明确值班人员和隐患点责任人、监测人的工作职责;负责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隐患点防灾预案;负责建立健全干部联户承包防灾责任制,实行镇街干部包村、村(社区)干部包组、党员骨干包户;负责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放职责明白卡,向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受威胁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负责落实监测巡查和信息月报责任,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巡查工作,巡查内容包括地点、灾害类型、灾害规模、预兆特征、威胁对象、排查时间、排查人等,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监测网络,每个隐患点要明确专人监测巡查,做好记录,适时分析,巡查情况要逐一登记,汇编成册并报县人民政府、县地灾办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监测巡查发现的灾害预兆,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等途径进行预警预报,并及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灾害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地灾办;负责做好值班安排和记录,明确值班纪律,汛期必须24小时值班,保证通讯畅通,及时传达预警信息,上报灾情险情,公布值班电话;负责督促企业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巡查、预防治理及对受灾人进行搬迁,组织企业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和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企业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防灾措施,明确监测和防灾责任人、临灾预警信号及人员财产撤离路线,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报告和应急处理地质灾害事件等,并协助县国土资源局做好调查处理。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全县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经费预算、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把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关;负责指导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健全地质灾害预测评价数据库;负责组织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开展监测人员业务培训;负责开展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专家论证并认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与相关单位对治理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负责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地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体系,会同县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增强预测预警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按规定向上报告;负责会同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灾害发生后,尽快查明原因、影响范围等,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灾情;负责落实月报、值班和巡查制度,汛期必须24小时值班,保持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
(三)县发改局:负责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四)县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公路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
(六)县安监局: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
(七)县水利局:负责各类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
(八)县教育局:负责对威胁中小学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
(九)县民政局、县公安局:负责地质灾害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及临时生活救助,参加抢险救援维护现场秩序。
(十)县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十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旅游外侨局、县林业局、县园林处、县文物局:负责做好主管范围内地质灾害的排查和防治工作。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大事记
(2017年7-9月)
大事记大事记7月4日,县委首轮巡察工作专题汇报会召开。
7月4—5日,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委副主任委员殷海清来澧开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题调研。
7月5日,省发改委副主任汤兹来澧检查防汛工作。
7月5日,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来澧督查指导司法行政工作。
7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新辉来澧调研档案管理工作。
7月12日,全县全民参保登记、脱贫攻坚暨农业保险工作会议召开。
7月13日,县人民检察院驻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检察联络室揭牌仪式、全县环境治理战役“夏季攻势”动员暨中央环保督察后续整改工作调度会议召开。
7月20日,2017年上半年镇(街)党(工)委书记从严治党述职评议会议暨镇(街)党(工)委书记例会召开。
7月24日,湘鄂线(常德—荆州段)界线联检工作会议在澧召开。
7月26日,县长徐荩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十三次常务会议。
8月2日,县长徐荩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十四次常务会议。
8月8日,省委统战部“知识力量·参政议政学术团队”来澧调研。
8月8日,市委副书记徐正宪来澧督导抗旱救灾工作。
8月8日,全县“五大会战”推进会召开。
8月8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召开。
8月9日,民革湖南省委常委、市政协副主席陈位明来澧调研津澧融城工作。
8月11日,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2017年第七次集中学习举行。
8月16日,省委老干部局副局长、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专职副书记孔寅湘来澧督查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
8月16日,全县为民办实事、建议提案办理暨市绩效评估指标分解工作会议召开。
8月18日,第二届海峡两岸稻田彩绘节在澧开幕。
8月24日,市派驻村帮扶工作队(澧县片)工作交流会在澧召开。
8月28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召开。
8月28—29日,县长徐荩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十五次常务会议。
8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戴君耀来澧调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贯彻落实情况。
8月30日,全县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召开。
8月31日,市委常委、纪委书记陈恢清在澧主持召开全市“互联网+监督”平台建设推进会。
9月1—3日,农业部专家组来澧开展“传统农耕文明经验传承”专题调研。
9月2日,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2017年第八次集中学习举行。
9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先蒙来澧调研。
9月4日,全县秋冬农业暨“三权分置”改革工作推进会召开。
9月5日,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陈锡文,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尚福林一行来澧调研。
9月5日,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专项督导检查组来澧督导检查石膏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9月5日,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来澧督查指导公证工作。
9月5—6日,省人民医院院长祝益民、副院长向华一行来澧开展培训和调研。
9月6日,农业部农业规划研究院姚文初来澧调研粮食生产项目。
9月8日,市农民合作社法人培训班在澧举行。
9月8日,全县庆祝第33个教师节暨“9·8”助教大会召开。
9月13日,水利部政法司副司长王治来澧督导检查河长制工作。
9月19日,环保部水污染防治司来澧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9月20日,2017环中国国际公路自行车赛澧县赛段开赛。
9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新辉来澧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集中评议调查工作。
9月20日,市政府副市长龚德汉来澧调研美丽乡村建设。
9月22日,2017中国·城头山(首届)世界稻作文明论坛在澧举行。
9月22日,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来澧为澧县弘毅学校揭牌并捐款设立袁隆平奖学金。
9月24日,市政府副市长涂碧波来澧督导检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贯彻执行情况。
9月26日,全省移民整村推进试点工作现场会在澧召开,省移民局局长李新连出席。
9月26日,省教育工作组来澧开展第三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工作。
9月26日,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梁仲来澧调度智慧党建平台建设工作。
9月27日,省委政研室副主任李先吉来澧调研津澧融城工作。
9月27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恢清来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9月27日,县长徐荩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十六次常务会议。
9月28日,政协澧县九届三次常委(扩大)会议召开。
9月29日,全县卫生与健康大会召开。
9月30日,澧县2017年烈士纪念日公祭活动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