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真实、准确、公正、全面,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各行政事业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并要建立健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议小组应当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事业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议小组除了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发布进行保密审查外,还要对公开的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公开的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特别是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产权拍卖、政府采购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着重审议),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等进行审议把关。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事业主管单位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泄密的,对行政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问责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事业单位因不当公开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各级国家保密局,要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建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大对泄密事件的查处力度,坚决避免因政府信息公开不当而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发生。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