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泄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业秘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泄漏公民个人隐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超过规定期限未对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答复的。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须要向行政机关申诉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诉。
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后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须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须要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后作出的书面答复应明确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泄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业秘密侵犯其合法权益或泄漏公民个人隐私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的,向申诉人赔礼道歉,责令公开更正已公开的信息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信息行为的,责令有关人员按规定提供申诉人申请提供的政府公开信息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超过规定期限未对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答复行为的,责令有关人员在限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作出赔偿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