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并督促整改。
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要设立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加强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监督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到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有特殊情况时应随时监督检查。
第四条 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必须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网络建设;
2.领导重视程度;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5.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6.制度建设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七条 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点题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监督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部门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等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