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2 月10 日前,将各自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报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于次年12 月20日前编制出澧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都要在每年1 月30 日前,在各级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或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在编制的年度工作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的。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