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问责制度
为落实各县直相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责任,确保实现全县政府信息依法、全面、准确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结合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问责由县监察局、县政府信息化办、县国家保密局、县人事局具体负责。
二、考核评定
县政府信息化办会同县监察局、县国家保密局、县人事局、县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组成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澧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各县级相关部门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对中央、省、市驻水各单位的考评,在征求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综合考核。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考核评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定报批
经评估和综合考核后,由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考核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一是对未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任务的县级相关部门,采取三种方式进行问责:一种是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第二种是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县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第三种是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依法不得评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依据考核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当年不得晋升行政职务及提拔任用,具体由县监察局、县政府信息化办、县国家保密局、县人事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是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依法评定为不称职,依据考核结果,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由县监察局、县政府信息化办、县国家保密局、县人事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施行时间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