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各类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其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尽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全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对象”)。
二、考评时间及组织
县人民政府每年年终对考评对象进行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评议考核,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考评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和促进工作的原则。
四、考评责任人
考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考评和组织对下级考评的第一责任人。
五、考评主要内容
(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教育情况。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新闻发布、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六)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全面、准确、及时等情况。
(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执行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规范情况。
(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
(十一)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十二)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六、考评程序
(一)自我考评。考评对象应当于每年12月5日前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进行自考自评,12月10日前将自我考评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书面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
(二)组织考评。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县监察局、人事局、县国家保密局、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考评组,于12月15日前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三)综合考评。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自我考评、组织考评情况,结合平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情况,对考评对象提出综合考评意见,经考评组研究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公布考评结果。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考评结果,将及时在全县有关媒体上通报。
七、考评形式
(一)听取考评对象汇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评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政府信息公开卷宗档案。
(三)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考评对象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四)采取召开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设立公众意见箱、开展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社会评议。
八、评分等次
考评实行百分制,具体评分细则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考评结果按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九、奖惩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结果作为评价考评对象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的考评对象,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考评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澧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负责人问责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